钧金
《周礼》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要缴纳“钧金”和“束矢”。
刑事案件的起诉要求当事人递交诉状并交纳“钧金”。
据《秋官·大司寇》记载:“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按照郑玄的解释,“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即“狱”是解决有关刑事责任的问题,也就是现在理解的刑事诉讼。剂,本义为券书,在这里指提起诉讼的状子。如郑玄注:“剂,今券书也,使狱者各赍券书。”贾疏:“剂为券书者,谓狱讼之要辞。”据《说文·金部》:“钧,三十斤也。”所谓“入钧金”是缴纳30斤铜的诉讼费。但是在交了诉状,并“入钧金”后三日,才能将案件致于朝堂,交有关司法机关受理,是因为“重刑也”。而“不券书,不入金,则是亦自服不直者也。必入金者,取其坚也”。意思是说,重大案件的起诉,当事人要按照规定递交诉状并缴纳“钧金”。否则,便是自服不直,承认败诉。
金文中也有关于在刑事诉讼中缴纳诉讼费的记载,如《杨簋》中有:“讯讼,取徵五。”陈小松先生在《释扬簋》一文中云:“取徵五,其用意同于《周礼·司寇》职‘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之金,所取者与今日之讼费相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