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兴昌
概述于兴昌,吉林省教育督导团总督学。2010年7月9日,因受贿,被判无期。
简历曾任省高校工委党建部部长、宣传部部长兼机关党总支副书记,省高校工委助理巡视员、副书记。任吉林
于兴昌省教育厅副厅长、党组成员、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副书记。任吉林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正厅长级)。
双开2009年9月25日上午,吉林省纪委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于兴昌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吉林省纪委牵头组织,检察机关参加,对于兴昌收受贿赂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于兴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由于其问题已涉嫌严重违法犯罪,因此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济犯罪经查,于兴昌在担任省高校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副厅长、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期间,利用职权之便和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于兴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于兴昌的问题已经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判刑由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吉林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原总督学于兴昌受贿案7月9日一审宣判,被告人于兴昌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于兴昌利用其担任吉林省高校党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副厅长、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的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北军、常美丽,在学生择校、考试录取、调剂专业及就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953万元,被告人于兴昌分得其中的80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另查明,被告人于兴昌家庭有1000余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于兴昌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立,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于兴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