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得贵
马得贵(1899-1951.6.13),回族,甘肃省和政县人。国民革命军陆军少将。
马得贵年青时期跟随马福祥、马鸿逵父子,历任连、营、团、旅长,1945年至1949年任宁夏省第二、第四区保安少将司令,驻吴忠镇,马得贵在任期间,依仗权势,作恶多端,颇有民愤。
马得贵初到金积县就以强占、强换、低价强买等手段,霸占附近农民“一百多亩田地30多间房子”,强挖树木,强要骡马,逼迫高珍(百姓之名)替缴公粮。1949年春,马得贵在金积、灵武二县征购官马200匹,老百姓交马时,他借口马匹劣等,硬让交钱。当时,一匹好马最多值五六十块银元,但马得贵规定要交120块银元。
马得贵在吴忠强制推行国民兵训练时,经常打骂国民兵,凡有钱人家子弟,经过行贿,都不受训,贫寒人家子弟若避训,就吊打充兵。一次马得贵查出青年王生福、吴保乎、何学文等6人未训,就吊起毒打,然后充军。马汉山受训迟到,手被打断,家产被充公。工人魏明因无钱行贿,避训他乡,马得贵就将其妻抓来毒打伤重身亡。马得贵还以帮干家务活、认干女、看病等名义,先后强奸妇女3人,致使一名16岁幼女羞愤遇病,未及一月死亡。
1949年1月,马鸿逵下令征兵,马得贵借口点名,把国民兵骗到灵武县大寨子(今宁夏灵武市崇兴镇)内,准备强行征集。大家知道上当受骗,准备乘夜逃散。马得贵得知消息后,指示开枪镇压,打死民众4人,伤6人。
1949年9月15日至20日在人民解放军攻占广武岭、牛首山、青铜峡等地,挺进金积时,马得贵实行“三光”(杀光、抢光、烧光)政策,将汉渠水位提升并令国民党军队和国民兵决汉渠口30余处,决秦渠口5处,拆毁桥梁,破坏水槽,闸闭清水沟,又用电话通知金积县警察局连夜到乡间,焚烧百姓房屋30余间,驱赶渠南住户,企图造成泛滥区和无人区,阻止解放军解放宁夏。汉渠、秦渠决口,清水沟水位提高,一时间造成渠水泛滥,沟水倒灌猛涨,使金积、灵武、吴忠地区成为泽国,百姓流离失所,陷于饥馑。当时,金积县危害最重。淹没土地5000亩,房子500多间。挖决渠堤32处,金积县受灾28乡,8625户,25419人,受灾庄稼29301亩,冲毁农田123427亩。1949年9月下旬,在宁夏进步人士已发出通电求和的情况下,马得贵仍坚持决渠放水,烧房子,继续顽抗,为害地方。
1951年5月28日,由金积县人民提起控诉,宁夏省人民法院审理,以“反革命公共危险罪”,判处马得贵死刑。
1951年6月13日,在吴忠市召开金积、灵武、吴忠三县市5万余群众公审大会,对罪恶累累的马得贵执行枪决。
198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始复查马得贵死刑案,1984年重新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认定原判马得贵犯罪均属实,但他“确系参加了宁夏和平解放,解放后并无新的犯罪活动,应受到从宽处理,原判处死刑,执行不当”。据此,“对马得贵按起义投诚人员对待,历史问题既往不咎。原判死刑属于错杀,予以纠正”。“但不开追悼会,不做经济退赔”。[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