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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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2009年1月18日第四次股东决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武宁县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武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武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武宁县城豫宁大道90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实施国有土地制授权整理、开发利用;为使该公司前期运作,县政府授权该公司对县城城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前期整理和综合开发经营,开发经营的收益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及配套项目的投资及综合开发建设;城市建设项目的决策咨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城市建设潜在资源的挖掘、培育、经营等;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1500万元,非货币出资3500万元。

第七条公司出资人:武宁县人民政府,出资方式:货币与非货币。

第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任命执行董事或监事;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和清算等做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出资人不得抽回投资;

第五章 执行董事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继续设董事会,其成员7名,其中董事长由徐勇同志兼任,董事若干名,由出资人任命;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九)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出资人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王永红同志兼任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四条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公司继续设立监事会,由出资人任命汪福箭为监事长,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长、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长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长、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长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长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委派,自然人出资的,出资人为当然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

第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为期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二十三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章程经出资人批准生效;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出资人签字(盖章):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武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股 东 决 定 书

经武宁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1月18日决定,同意将公司登记事项作以下变更决议:

一、同意重新制订公司章程,并同意修改章程第十一、第六条、第七条的内容。

二、同意修改章程第十一条,即公司继续设董事会,其成员5名,其中董事长由徐勇同志兼任,董事若干名,由出资人任命。

三、同意修改章程第六条,即同意公司实收资本由原4000万元变更为5000万元(本次增加实收资本1000万元,出资方式均以货币投入)。

四、同意修改章程第七条,即同意公司股东股权由原4000万元变更为5000万元(出资方式见武会验字(2009)06号验资报告)。

五、同意授权代理人林辉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实收资本变更和本公司股东增资股权手续。

六、本决议经公司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未尽事宜,由我公司股东决定解决。

八、本决议一式三份,股东本人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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