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园林县城
国家园林县城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建城函[2006]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了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加快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镇园林绿化水平,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我部决定在各省(区)深入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县城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的活动。现将《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和《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领会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理解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意义,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抓好园林县城的创建工作。
二、申报单位要对照相应的标准要求,认真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实事求是,切实做好申报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局要认真做好本地区园林县城的申报审核和上报工作。今年,我部将首先命名一批县城为国家园林县城的示范县城,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年2月1日之前,将申报国家园林县城(不超过1个)的材料报建设部。
附件:1.国家园林县城标准
2.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一月六日
附件1:国家园林县城标准1、按照国务院职能分工的要求,建立健全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2、法规和管理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3、完成了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并严格实施,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建立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
4、公共绿地布局合理,服务半径达到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城市绿化覆盖率40%、建成区绿地率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9平方米以上。
5、注重县城风貌的保护,突出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6、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100%和80%以上,县城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7、至少有两座公园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面积在3公顷以上,公园绿地率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
8、县城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各占60%以上;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9、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组织开展了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
10、广场建设要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建筑小品、雕塑特色突出,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历史文化风貌,立体绿化效果明显。
11、县城生态环境良好,山体、水系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
12、县城环境综合治理效果明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65%以上,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4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13、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用水普及率9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县城照明科学合理,道路亮灯率98%以上,每万人拥有公厕4座以上。
14、已开展省级园林县城创建活动,获得省级园林县城称号2年以上。
附件2: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为了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加快县城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园林绿化水平,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国家园林县城实行申报制。县政府所在镇可申报国家园林县城。
二、申报时间
国家园林县城的评选每两年一次,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须在评选年的6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建设部。
三、申报材料
(一)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推荐国家园林县城的报告。
(二)申报的县城创建工作汇报(文字)、音像材料。下列材料提供光盘:
1、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情况汇报,县城现状图以及影像资料;
2、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3、园林绿化规划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4、绿化情况的说明(公园、游园绿地建设与管理情况、大环境绿化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情况等有关资料);
5、绿化管理情况的说明(法制建设、养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以及创建园林式单位、开展城市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绿化活动开展情况等有关资料)。
四、申报程序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园林县城的申报程序和要求,对本地区申报县城进行检查,并统一将检查通过的县城的材料按要求报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每次申报的园林县城最多为3个。
五、评审与命名
建设部根据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报送的园林县城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建设部命名并颁发奖牌。
对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县城”,建设部将进行随机抽查,对不符合国家园林县城标准的,将作出相应处理。
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县城:(2006年)北京市延庆县、重庆市铜梁县、河北省滦县、山东省长岛县、浙江省安吉县、湖北省秭归县、湖南省长沙县、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共10个县城
(2007年)北京市密云县、天津市蓟县、重庆市大足县、山西省壶关县、吉林省通化县、黑龙江省嘉荫县、江苏省射阳县、江苏省沛县、江苏省宝应县、浙江省绍兴县、浙江省长兴县、浙江省嘉善县、安徽省凤台县、福建省惠安县、江西省武宁县、山东省邹平县、河南省新县、湖北省兴山县、海南省保亭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 共20个县城
(2009年)福建省沙县、重庆市荣昌县、重庆市云阳县、河北省乐亭县、山西省怀仁县、山西省武乡县、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吉林省抚松县、江苏省溧水县、江苏省高淳县、江苏省金湖县、浙江省海盐县、安徽省歙县、江西省吉安县、山东省广饶县、山东省沂源县、山东省平邑县、河南省修武县、河南省夏邑县、河南省桐柏县、四川省金堂县、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云南省弥勒县、甘肃省华亭县、陕西省凤翔县、陕西省千阳县、陕西省麟游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