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一、投保范围
本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提倡普通高等学校、托幼园所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二、保险期限及投保时间
校方责任保险原则上按学年度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的9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止。承保保险公司应充分考虑学校特点,为投保人每年办理投保和续保手续提供便利。
三、责任范围和理赔范围
校方责任保险的基本范围,为因学校责任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依法应当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其校方责任的具体内容、赔偿范围等,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12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投保学校方与承保保险机构方签约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校方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执行。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及保险理赔等争议,可采用协调、仲裁、诉讼等方式认定和处理。
四、保费及责任限额
保险费按在校学生数和保费标准计算,根据参保学校提供的实际在校学生名册核定。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保费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5元;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托幼园所的保费标准,参照中小学标准执行,可根据不同情况作适度调整。责任限额应依照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由投保学校方和承保保险机构方根据责任范围、赔偿范围、保费标准等因素,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综合确定。
五、承保机构的确定及投保
全市通过招标等形式统一确定承保保险机构。承保保险机构应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完备的服务功能和优质的服务水平,所提供的产品应当符合教育行业风险的实际状况和学生伤害校方责任保险的需求,并向投保人提供相应的保障方案和服务承诺书,最大限度地维护投保学校方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各区县对所管辖学校的校方责任保险实行统一投保,保险合同由承保保险机构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可在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自主向承保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由承保保险机构直接与学校签订。承担我市校方责任保险服务的中介机构,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办理投保手续提供免费服务。
六、保费来源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保费,实施第一年由市财政负担,以后所需保费,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保费,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
各级各类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
七、工作要求
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一项保障教育健康发展,关系到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和建设平安和谐校园、维护全市学校与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其政策性、法规性、专业性很强,涉及面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建立数据共享、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机制,合力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尽快促使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现应保尽保,建立并逐步完善校方责任风险管理体系,加速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进程。
(一)为了加强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管理,市教委、市财政局和天津保监局联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和市场规范,组织实施统一投保。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市教委,负责全市有关校方责任保险具体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伤害事故及其给教育带来的影响,增强校方责任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充分认识和宣传校方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本区县有关参保校方责任保险的组织工作,做好校方责任风险的日常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工作。各有关学校要做好本校在校学生的登记、造册、备案等具体工作,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完善校园安全制度,加强校园安全管理。
(三)财政部门要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有关保费核算、使用以及理赔等情况。
(四)保险监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科学评估风险,开发和提供优质、合理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产品,并引入竞争机制;加强对经营校方责任保险业务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应赔不赔、拖赔、惜赔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五)保险机构应针对各类学校不同情况、特点和要求,设计开发差异化费率体系和责任范围,提供不同的保险产品;应注重对投保学校有关责任风险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及时、高效地做好学生伤害事故后的理赔工作。
(六)保险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应熟悉教育行业特点,研究教育活动规律,具有雄厚的专业技术能力、较高的管理水平,为学校完善校园安全制度,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风险监测与评估,学生伤害事故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理赔等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