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物品
布坎南曾指出:“有这样的物品和服务,它们的消费包含着某些‘公共性’,在这里,适度的分享团体多于一个人或一家人,但小于一个无限的数目。‘公共’的范围是有限的。”因此,这种介于纯私人物品和纯公共物品之间的产品或服务就是俱乐部物品。显然,俱乐部物品既和私人产品相区别又不完全等同于公共物品。
它的特征是:
第一,对外排他性。俱乐部物品仅仅由其全体成员共同消费。
第二,非竞争性。单个会员对俱乐部物品的消费不会影响或减少其他会员对同一商品的消费。
在准公共物品中,有一类是介于纯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的物品,称为俱乐部物品。其特征是,在一定限度内,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如纯公共物品那样;另一方面排斥有时可行的,如同私人物品那样。城市间的高速公路,桥梁公园,对特定人群开放的学校,游泳池,海滩,电影院等等,都是俱乐部物品的典型例子。当个人滥用这类财货并将外部成本加诸社会时,就会在这类财货上产生市场失灵。但由于排斥可行,俱乐部物品可能发生的市场失灵,可以通过俱乐部规则加以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