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离婚
裁判离婚是指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又法院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决,故也称判决离婚。由于各国的社会背景、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人们的婚姻观念等多有所不同,裁判离婚的具体制度存在着明显差别。从权力机关看,有的由普遍法院管辖,有的由民事法院管辖,有的则由专门的家庭法院管辖;从适合的范围看,在实行单一裁判离婚制度的国家,不论是双方合意的还是单方要求的离婚一律要经过裁程序,而在兼采协议离婚制度的国家,裁判离婚只适用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离婚纠纷。特点:近代意义上的裁判离婚产生于18至19世纪的欧洲。裁判离婚的这种地位,取决于它强调对婚姻问题实施国家干预,对离婚行为进行司法控制这一基本特征。特征表现的6个方面1,它对于当事人来讲是一种诉讼活动,对于国家而言则是一种司法行为,司法机关在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2,不管是较严格的还是较宽松的,法律无不对裁判离婚规定必要的条件,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必须考虑这些条件,司法机关裁决时也必须严格执行法定条件。3,裁判离婚的解果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裁量。4,裁判离婚对涉及离婚的后果作全面的、统一的审查,并作一次性的裁决。5,在裁判过程进行中,持不同意见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抗辩权;初审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6,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司法机关有监督当事人执行的责任和权力。立法原则:1,过错主意。2,目的主义。3,破裂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