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
矿山安全书图书信息
书 名: 矿山安全
作者:陈国芳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05月
ISBN: 9787122048554
开本: 16开
定价: 25元内容简介《矿山安全》是《采矿实用技术丛书》之一,包括矿山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职业卫生等内容,重点介绍了矿山地质安全技术、矿山露天开采安全技术、矿山地下开采安全技术、尾矿库安全技术以及矿山爆破、通风、机电、防火、水害、工业场地、排土场安全技术。《矿山安全》针对矿山生产实践中常见安全隐患进行编写,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总结有效防范措施和相关安全操作技术标准,对矿山安全工作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矿山安全》可供矿山技术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阅读,也可作为相关工人培训或职业院校采矿专业教材。图书目录第1章矿山安全管理1
第2章矿山地质安全34
第3章矿山爆破安全技术51
第4章露天矿山开采安全技术65
第5章地下矿山开采安全技术89
第6章矿井通风安全142
第7章矿山机电安全156
第8章矿山工业场地与排土场180
第9章尾矿库安全196
第10章矿山顶板、火灾、水害事故预防技术232
第11章矿山职业卫生260
参考文献272
矿山安全开采相关法律法规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
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三)供电系统;
(四)提升、运输系统;
(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三条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五条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