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杀性施虐狂
性行为异常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性变态,它并不是精神病,而是一种心理疾病。奥地利著名的神经内科医生弗洛伊德将这种性行为异常,即性变态分为量的异常和质的异常。量的异常包括性功能亢进,如男子色情狂、女子色情狂等。质的异常包括手段异常,如露阴癖、窥阴癖、性施虐狂、性受虐狂、鸡奸等,以及性对象异常,如同性恋、恋童癖、兽奸等。
性变态会给夫妻生活带来严重后果,造成精神创伤和心理上的痛苦。性施虐狂往往只顾自己发泄而不管对方,为所欲为,使受虐者常处于一种抑郁、恐惧、痛苦的境地。一些妇女,尤其是农村中逆来顺受,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妇女,由于长期受男尊女卑、贞操观等传统思想的影响和束缚,在性生活中,受性施虐的情况耻于向人泄露,以致受害妇女的不幸处境很难让别人知晓和得到帮助。性变态者也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必要的矫治,甚至会得寸进尺,变本加厉地对对方进行性折磨,以致向恶性案件发展,酿成家庭和社会的悲剧。文中受尽凌辱的弱女小刘,便是真实的写照。
形成性变态的原因比较复杂,但一般而言,可从心理因素、生物因素和社会因素等方面予以探讨。如有的与遗传因素有关,部分同性恋就是如此;有的与环境因素有关;有的与早年教养有关;有的与婚姻生活经历有关等等。
性施虐狂是性变态中最为严重,也是危害最大的一种。对于性施虐狂的产生,可能是一种所谓的对自卑感的过度补偿。为了补偿这种自卑感,他们常会出现一种反常态的强烈意识,结果是对更为软弱的异性施暴,以发泄其扭曲的性心理,或表现出自己的某种权威感、欺凌感。对性施虐狂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人可能在人生旅途中遭受过挫折或被欺凌,也可能经历过异性的拒绝、侮辱等形成的某种心理压抑。这种恶劣的情感体验会使性心理发生突变,逐渐导致怪异甚至残忍行为,于是形成了发泄的、报复的、反抗的性心理、性行为。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性施虐狂可能是由于幼年生活中形成的对性关系的错位心态,或是模仿文学作品、影视录像中的不正常行为而产生的。当然,对性施虐狂还可从文化素质、社会环境。不良的传统等方面加以分析。不管有多少种观点、分析,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这同样属于婚姻中的性暴力,同样会给对方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同样有可能给家庭、婚姻带来不幸,甚至触犯法律。
对于性变态的人,要针对不同的原因,积极施以标本兼用的方法予以矫治。一般来说,只要尚未造成后果,并未触犯法律的,可以通过批评教育。舆论监督、心理治疗、环境改变等方法予以矫治和纠正。但如果性变态者具有严重伤害妇女、败坏道德风尚、违犯治安的行为,甚至造成恶性案件,他们也难逃法律的严惩。
性变态一旦形成较难纠正,且具有再发性的特点。严格的社会舆论和监督机制,必要的心理调治和良好的家庭、社会环境,可能会使性变态行为有所收敛。当社会舆论和监督机制有所放松,或者变态的性冲动比较强烈时,又会再犯。性变态行为一旦再犯,情节大多较为严重,其结果必然是处境不良,毁名败誉,甚至触犯法律。因此,受到性变态伤害的人,特别是妇女,应该学会运用心理的、医学的、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同时应以预防为主,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心理学工作者积极做好对青少年进行性知识和性心理教育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在社会上也应进行性心理和性卫生的教育,大力倡导精神文明。这样,可以帮助人们及时发现性变态,及时进行矫治和处理。心理疗法主要是进行解释和疏导,使患者认识到自己的心理缺陷所在,了解性变态对本人、配偶、家庭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性。当然,治疗的关键是患者要有迫切接受治疗的愿望,并且愿意紧密地合作,才能取得效果。所以,防范性变态,防重于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