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Ⅳ
国Ⅳ是中国针对轻型汽车所颁布实行的相当于欧Ⅳ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国Ⅲ一道,合称为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1],于2005年4月5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4月27日公布。
国Ⅲ与国Ⅳ标准借鉴了欧盟关于汽车排放限制方面的相关法律,并做出了适合于中国国情的修改。国Ⅲ标准于2007年7月1日执行,取代了原有的欧Ⅱ排放标准,成为我国约束汽车排放污染的新办法。国Ⅳ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的执行日期则为2010年7月1日。
为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北京从2008年3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分两个阶段提前实施国Ⅳ标准。首先是自2008年3月1日起,凡是注册登记北京牌照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即最大总质量3.5吨以下的乘用和商用汽油车(即轻型汽油车),实施国Ⅳ标准,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随后自当年7月1日起,凡注册北京牌照的重型压燃式发动机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即柴油和天然气发动机)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实施国Ⅳ标准,并要求安装监控氮氧化物排放的OBD(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其它用途的柴油和天然气发动机汽车仍执行国Ⅲ标准[2]。
上海从2009年11月1日起,在新车登记注册过程中,对所有轻型汽油车,以及公交、环卫、邮政车辆,提前实施国Ⅳ标准[3]。
2010年7月1日 低于国IV车将无法销售为应对更大幅度节能减排,有一项政策正在酝酿:
从今年7月1日起,未满足国Ⅳ排放标准的新车将无法进入工信部的新车目录。明年7月起,低于国Ⅳ的乘用车将无法获得销售资格。该法规还在最后制定中。[4]
据了解,环保部曾于去年1月就国Ⅳ排放标准实施方案征集意见,其中就曾提及轻型汽车将于今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国Ⅳ标准。尽管今年7月起全面实施国Ⅳ标准,但到时市场上已经存在的非国Ⅳ车型仍可销售,只是要进入工信部新车目录的新车型将必须满足国Ⅳ以上标准。
目前,国内仅有北京实施国Ⅳ标准,上海不久前才刚刚确认实施国Ⅳ,其他地区仍在实施国Ⅲ标准。分析人士表示,目前在全国推广国Ⅳ排放标准的确存在难度,难度主要在中石化和中石油等炼油企业需要更新炼油设备,此外汽车企业的动力总成技术升级也有资金和技术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