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共和国民防法
芬兰共和国议会于1958年10月31日颁布施行。内容包括,总纲、民防设施、领导、经费、处罚等共5章34条。规定,民防的宗旨在于保护人民及其财产免遭战争或类似情况所造成的破坏,限制其破坏范围以及减轻其造成的后果。和平时期务必采取有利于民防准备情况的措施,以便一旦需要即可使民防开始行动。为了有利于民防的准备工作和投入行动,全国划分为保护目标区和监视区。居住、工业、交通或其他类似的中心为保护目标区,全国的其他地区为监视区。国家负责为位于保护目标区的火车站和飞机场的旅客和交通管理人员修筑防空洞;地方负责位于保护目标区的长途汽车中心站和港口的旅客和交通管理人员以及地方民离机构修筑防空洞,费用由国家资助或贷款。民防最高领导和监督权归内务部,在内务部协助下,政府设立全国民防工作委员会,负责民防的总规划和总安排;省民防活动由省政府领导和监督,地方设立民防委员会,负责训练、安排和执行民防任务。和平时期,民防训练以自愿为原则。在全国或部分地区因保卫祖国而被宣布处于战争状态或者战争威胁,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必须立即使民防加强活动或投入备战状态情况下,政府可规定,每个16岁到65岁的芬兰公民有义务执行适合他们体力和健康的民防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