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情中介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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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手段此中介公司,一般都会出现在网络中,没有特定的人群,他们就像房产中介一样,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客户”, 且都是通过QQ联系,谈妥后才会由手下工作人员安排当事人见面。只要预约就可安排与“情人”见面,整个流程都是相对隐秘严谨的,不会透露任何有关的个人信息。真正幕后操作的人是不会出现,为的是减少自己“沉船”的风险。

收费标准中介要求“客户” 报名预约,通过聊天简单了解,为其寻找,约见不成功,收30元门票;双方交谈10分钟以上即被认定配对成功,需交约见费200元。[1]

相关说法警方 暂时难以采取应对措施

就一夜情中介问题,虽然此类一夜情中介,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缺少相关利益受害方举报,警方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暂时难以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

检察院 无合适罪名定罪

检察院相关人士表示,目前还没有相关案例出现,因为一夜情中介虽然有牟利情节危害,有变相组织卖淫之嫌,但是当事人双方并未涉及金钱交易,只是单纯的你情我愿发生关系,并不符合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尚未发现有合适的法定罪名可以对其定罪处罚。不过,如果此类案件确实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涉及到牟利金额巨大,同时可以形成多人集体控诉的话,可以尝试以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

律师 涉嫌非法谋取利益

北京万腾律师事务所张华利律师认为,一夜情中介涉嫌非法谋取利益,按情况来说:

第一,中介以当事男女聊天一段时间并互留电话为收费基础,已违反相关工商管理条例。要成为合法中介,其必须在工商机关登记备案,成立合法的企业或机构,如果没有,该中介不具备合法收费的主体资质,如同黑出租收费一般,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第二,中介以当事双方发生一夜情关系收费,则涉嫌变相收容、组织、介绍卖淫罪,属非法牟取暴利。

学者 参与者自愿不违法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心理学系副教授,性与性别研究所所长方刚认为,对一夜情中介应该以平常心看待。从法律上来说,中介并不犯法。参与者都是自愿选择,本质上与介绍对象的中介没有差别,这只是成年人的选择而已。其次,从道德上看,性道德只与个人自己有关,符合自己的意愿,主流的社会道德不应干涉私人生活。

法律裁定如果查出涉及金钱关系,则可能涉嫌组织卖淫罪,或介绍卖淫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即使不涉及金钱关系,该中介也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除非是从中介的业务上看不出是搞一夜情的,而被介绍的双方自己去一夜情去,即中介方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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