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中医药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中医药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鲁价费发〔2007〕296号)
山东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确定部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函[2007]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152号)有关规定,现核定山东中医药大学等14所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收费标准如下:
一、山东中医药大学等14所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以上14所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招生均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住宿费按我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宿舍和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学校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学费按年收取,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办法。
三、学校应在招生简章中如实介绍办学项目有关教学和收费的情况,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上述学费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四年,适用于2007-2010年招收的学生,2011年发布招生简章前重新报批。
附件:山东中医药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表(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