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存液池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5.2.10条 罐组应设防火堤,但位于丘陵地区的罐组,可利用地形设事故存液池,而不设防火堤。
第5.2.11条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二、浮顶罐、内浮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三、当固定顶罐与浮顶罐或内浮顶罐同组布置时,应取上述一、二款规定的较大值。
第5.2.17条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四周,应设导液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二、事故存液池距储罐不应小于30m;
三、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四、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措施;
五、事故存液池的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5.2.11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