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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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简介《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或称《中葡北京条约》),是指清政府与葡萄牙于1887年在北京签署的不平等条约,已于1928年由国民政府宣布期满。《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当中列明:“由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此为澳门被葡萄牙占据的历史转折点。不过,条约中中国亦保留了葡萄牙如将澳门让与他国必须经过中国同意的权利。

条约内容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共54款,主要内容有:

中国坚准葡萄牙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身处无异;

中国保留了葡萄牙如将澳门让与他国,必须经过中国同意的权利。

葡萄牙得派公使驻北京,并在通商口岸设领事葡萄牙取得领事裁判权

葡萄牙人可享中国已给或将给其他国家的通商特权,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教堂等权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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