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事故
地质灾害事故是指由地质灾害的原因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或财产受到损失的事故。
地质灾害事故报告
一、地质灾害灾情报告
(一)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大级。具体标准如下:
1、一般级
未发生人员死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者。
2、较大级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者。
3、重大级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严重者。
4、特大级
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者。
( 二)报告原则
情况准确,上报迅速,所为基础,续报完整。
(三)报告程序
1、发生一般级地质灾害,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并负责作出应急处理。
2、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应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并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在24小时内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越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地环处,并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开展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
3、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应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并在第一时间内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在12小时内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越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地环处和国土资源部,以后每24小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调查结束。
4、发生特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应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并第一时间内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应于6小时内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越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地环处和国土资源部,以后每24小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调查结束。
(四)报告内容
1、报告的内容应根据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2、应急调查报告,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拟写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抢险救灾工作;
(2)基本灾情;
(3)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
(4)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5)发展趋势;
(6)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7)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二、严重地质灾害隐患报告
对于发现的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5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报县国土资源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接报后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国土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