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海造地

填海造陆历史荷兰荷兰自13世纪起就开始大规模围海填海,如今荷兰国土的百分之二十是人工填海造出来的,丘陵都被挖去填海去了,故有“上帝造海,荷人造陆”之称。日本日本的填海计划很早,石川润一郎说:“日本早在11世纪就有了填海造地的历史记录,当时一个名叫平清盛的将军就在神户填海建了一个人工码头。到了江户17世纪,幕府将军又在东京湾进行了大规模的填海造地。”二战后,日本大规模填海造地的情况更为普遍,1945至1975年,日本政府造地11.8万公顷,过去一百年来,日本一共造就了1200万公顷的土地。香港香港山多平地少,1842年香港首次将兴建皇后大道的沙石推进大海,以后香港便不断填海造地,一百多年来,填海面积已达六十七平方公里,占香港总面积超过百分之六。台湾台塑集团的麦寮六轻也是填海造陆的巨大工程,开发造地的面积约2255公顷。中国中国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围填海活动,到上世纪末,沿海地区围填海造地面积达1.2万平方公里,平均每年围填海230至240平方公里。正是考虑到保护海洋环境,2002年,《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后,国家每年对围填海规模都控制在100多平方公里左右。
填海造陆现状亚洲在亚洲,陆地资源贫乏的沿海国家和地区,都很重视利用滩涂或海湾填海造地,像日本、韩国、新加坡、印度和中国香港、澳门等,都在向大海要土地。荷兰由于目前国际上对海洋经济观念上认识的不断成熟,一些海洋大国也在逐年减少围海造地的面积。进入21世纪以来,荷兰在保障抵御海潮和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研究退滩还水方案,实施与自然和谐的海洋工程计划,不再将海域直接围死形成新的陆地,而是尽量保留海域。
[1][2]日本从1945至1975年,日本政府在临海填海造地11.8万公顷(相当于两个新加坡的面积),东京湾填海造地工程、神户人工岛和关西国际机场填海造地工程都世界知名。统一进行工业布局,将炼油、石油化工、钢铁和造船等资源消耗型联合企业配置于东京湾以南的沿太平洋带状工业地带上,使原料码头与产品码头成为工厂的一部分,减少了中转运输费用,并据此调整工业布局,向临海集中。

日本有关专家指出,港口与工业区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新布局不仅使能源耗量多的钢铁、水泥、制铝、发电和汽车业等成本下降,促进了这些部门以及造船、机械和建筑等工业部门的发展,而且使以石油为原料的石油冶炼、石油化学、合成纤维、塑料制品和化学肥料等工业飞速发展。
经过这一时期的发展后,占日本全国总面积31%的临海地带,汇集了全国52%的人口和全国58%的工业产值,显示出临海工业区在日本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至2005年,日本围填海总面积已经不足1975年的1/4,每年的填海造地面积只有500公顷左右,填海主要用于港口码头建设,形式主要是人工岛。
可是,在获得巨大收益的同时,大肆填海造地发展工业经济也给日本带来了巨大的后遗症。从1945年到1978年,日本全国各地的沿海滩涂减少了约3.9万公顷,后来每年仍然以约2000公顷的速度消失,海洋污染、生态退化、航道淤塞等问题层出不穷。现在,日本每年又不得不投入巨资希望能够找到一些恢复生态环境的方法。
改变
在东京、大阪等港口地区,由于海岸线都被垂直建筑取代,使可以平衡海洋生态的海洋生物无法栖息在海岸边,这样的情况在日本全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现在,日本的各种海洋环保研究机构已经不断在进行各种实验,希望能够找到一些恢复生态环境的好方法,这些实验包括人造海滩、人造海岸,人造海洋植物生存带等等。经过把多种技术组合起来进行实验,现在看起来很有效,各种小鱼小虾贝类和海洋微生物已经出现在人造海滩、海岸周围,显示着环境的改善。与此同时,他们也不断把研究成果作为环保建议向政府提出,供政府参考。
按照日本现有的法律规定,如果要进行填海造地工程,地方政府首先要组织各方人员进行广泛调查,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了解填海将对周围环境造成怎样的影响,随后把报告提交给环境省审批,如果环境省同意就可以进行。
但是现今,环境省不会轻易同意了,原因是日本的经济增长已经明显放缓,人口甚至出现了负增长,对土地的需求已经不如以前急迫,最重要的原因是政府已经意识到填海造地对于日本的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太大,而且很可能得不偿失。”
据日本国内媒体报道,近年来,为了保护海洋资源多样性,维护生态环境平衡,日本许多环保组织和渔业人士纷纷采取各种形式,反对填海造地。日本政府有关方面已制定的在东京湾上的“三番濑”、伊势湾上的“藤前”等滩涂造地的计划,都遭到了包括当地政府在内的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对,后者强烈要求有关方面停止填海计划,已经使一些项目被迫缩小规模或停止。
现在日本国内要再申请新的填海工作,基本上是被禁止的,但是也有例外,那就是城市垃圾的填埋,当然填埋垃圾前都需要由专家们进行环境调查和评估,包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填埋方式。
随着日本进入大生产、大消费的时代,由此大量产生生活垃圾,由于垃圾处理的成本很高,所以东京将垃圾和泥沙作为填海造地的主要材料。目前,东京湾的二期垃圾填海工程还在进行。摩纳哥自1861年脱离法国独立以来,摩纳哥便一直寻求各种方法扩大国土面积,截止2009年12月,20%的领土为填海造地。摩纳哥国家元首阿尔贝二世亲王计划开启一项“填海造地”工程,以解决国内人口膨胀造成的用地增加问题。该项“填海造地”工程将使摩纳哥丰维耶区向地中海延伸5万多平方米“陆地”,工程预计将在2015年以后动工。[3]
填海造陆的优点1、增加城市建设和工业生产用地。
2、美化海岸线,改善沿海景观。
3、扩大耕地面积,增加粮食产量。
环境影响1、破坏海洋生态,影响水中生物生活,不但生物不能生存,更大量出现了赤潮的情况。
2、过度填海会使海港收窄,令水流更急速,波浪波幅更大,影响船只航行。
3、对于直接把雨水排出大海的地区,填海令地下的雨水渠延长。而因为延长部份斜度的不足,所以整条雨水渠的排水力减低。在雨季时,就可以因为大雨而造成内城街道水浸的问题。
4、产生凸堤效应,让周边的海岸线往内缩。1945年到1978年,日本全国海滩减少了约3.9万公顷。
5、影响自然景观。
法律性质海洋的所属问题海洋,在罗马法上属于共用物(res communes omnium),国界以内的海洋属于公有物(res publica)。沿海岸线的土地增加可以分为淤积地和人工填海造地。人工填海造地中间又可以分为人工辅助淤积和人工填海两种。从法律上说,后两种都包含人的行为在其中,可以看作是人为的添附;而第一种淤积地则是由于自然力所导致,因此法律上为自然添附。在罗马法中,淤积地是一种缓慢的和潜伏的扩张,它出现在由河流带来的泥土随着河水的后撤而逐渐同沿岸土地相结合的情况之中。填海权填海权的法律性质
从民法物权的角度来看,有关单位在交纳海域使用金后,经过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所获得的“填海权”应认为是一种物权,其本身具有财产价值。
因为,填海并不是“使用”海,而是“变海为地”。因此,在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对于填海造地只应做纲领性规定,未来应考虑将填海造地单独立法。
填海权的取得
填海权的取得可能有下列原因:
(1)因批准而取得。申请单位在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即可获得填海权。
(2)因受让而获得。例如,甲公司经过国家海洋部门批准同意以后,获得了某海域的填海权。但是甲公司无力填海,将填海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获得填海权。
(3)因抵押权的实现而取得。甲公司获得填海权以后,将获得的填海权设定抵押,向乙银行请求贷款。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拍卖填海权,丙银行拍得填海权,因此获得填海权。
填海权的变更
填海权是具有财产内容的非专属性的物权,因此,填海权应当可以抵押、可以转让。但是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应当对受让填海权的单位进行监督。填海权抵押和转让,应当在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以彰显其公信力和其物权效力。在填海权转让以后,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应当对受让填海权的单位法人进行监督,使得该单位能够按照许可的内容、方式和范围进行填海,防止出现滥填海的现象。
填海权的消灭
(1)填海权因填海完成而消灭。初,填海权的权利内容为按照国家海洋管理部门的规定填海的权利,但是一旦填海完成,则转化为对所填之海产生的土地拥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填海权本身消失,转化为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2)填海权因填海权抛弃而消灭。填海权是否可以抛弃?填海权的抛弃应当在国家海洋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填海权抛弃以后,应当在登记簿上将填海权注销。
(3)填海权因填海行为不合法被海洋管理部门吊销而消灭。
(4)填海权因收回而消灭。特殊情况下国家得收回填海权。因自然环境改变而不适合填海的,或者国家重要军事、战略需要认为需要此地的,或者国家军事战略原因认为不适宜填海的等,国家海洋部门得收回填海权。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收回填海权,应当退还海域使用金(海洋资源补偿金)。
填海权的登记
填海权作为一种物权,应当自登记时生效。填海权的取得、转让、抵押应该登记。登记为填海权的生效要件。填海权抛弃应当自涂销登记的时候生效。填海权抛弃后不可先占取得。填海权自抛弃后消灭。填海权的登记不同于土地和房产登记,填海权之登记属于他物权登记。因此,填海权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国家海洋部门而并非在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
填海权的时间限制
因为海洋之变化莫测,填海权的行使应当尽快进行。法律亦规定3年之除斥期间。即,如果自填海权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行使填海权,则填海权应罹于除斥期间,填海权人最终丧失填海权。填海权一旦开始行使,填海行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如果该填海权人由于资金匮乏等原因无力在规定时间和规定范围内填海,则丧失填海权。当事人可将填海权让与。无故不让与的,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收回填海权。可视情况退还部分海域使用金。
填海权获得的程序
一般项目,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殊情况下或者占用海域过大的由国务院审批。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审批以后,申请主体获得填海权。填海造地是由国家统一进行为好,避免各自为政,乱填滥填海域。物权属性无论从法理还是从中国的现行立法,填海造地所造之地均应为国家所有。中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有填海权的单位对于填海所造之地拥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认为可以转让。可以抵押。非法填海造地的法律责任及处理一、非法填海的主体应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二、非法填海所造成的土地如果能够再次恢复,应当恢复;如果不能恢复,新增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非法填海部门不能取得该地的使用权,海洋部门应当将新增土地移交土地管理部门,并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三、非法填海所造之地,如果没有经过批准,那么填海所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当无疑义。但谁拥有使用权呢?应当认为,填海单位不能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且应当予以处罚。
对超范围填海所生成的土地,填海单位无使用权,并应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四、用有毒有害物质填海、或者填海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应当对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