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7-26批准1996-08-01实施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第三部分。
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
鉴于本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因此适用范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于有色金属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标准在项目上增加有机汞、总铬、钡及其化合物鉴别标准,并提高了镍及其化合物的标准值。
本标准中氰化物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定为1.0mg/L,不再按GB12502-90分级制定标准值。
本标准从1996年8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5085-85中第2条第2.1款的浸出毒性鉴别的内容,并代替GB12502-90中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GB12502-90《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作废。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鉴别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之一的浸出毒性标准值。
1.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过程及生活所产生的固态的危险废物的浸出毒性鉴别。
2引用标准
GB/T 15555.1~15555.11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3术语
3.1危险废物
指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害特性的废物。
3. 2浸出毒物
本标准所指浸出毒性是固态的危险废物遇水浸沥,其中有害的物质迁移转化,污染环境,浸出的有害物质的毒性称为浸出毒性。
4浸出毒性鉴别值
浸出液中任何一种危害成分的浓度超过表1所列的浓度值,则该废物是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
表1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值
5测定方法
测定方法见表2。
表2测定方法
6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