贱女孩案
简介2008年5月,自称“贱女孩”的18岁双胞胎姐妹包包和阿紫,在博客上发表了一封《
“90后贱女孩”案3人获刑。致海淀公安分局张伟刚局长》的举报信,在网络上引起轰动。
在这封举报信里,姐妹俩以受害者的身份举报北京源源影视工作室以“造星”之名,对众多女孩实施“潜规则”并从事色情交易。
2009年10月23日上午,海淀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该工作室几名主要经营者分获3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
2007年9月以来,源源影视工作室负责人胡卫东[贱女孩案主犯]伙同他人招募数名女孩,并向应聘者灌输进入影视圈就要遵循“潜规则”的观念,一旦应聘女孩同意接受“潜规则”,胡卫东即要求女孩与其发生性关系,并由工作室的孙巧负责为他们拍摄性爱录像。随后,胡卫东和另一名经营者孟庆波组织工作室的女孩以“拉投资”为名,对外进行卖淫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主犯胡卫东组织他人卖淫,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5万元。被告人孟庆波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罚金2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孙巧有期徒刑3年,罚金2万元。
事件2006年王倩投资成立了源源影视工作室,主要由王倩、胡卫东、孙巧参与经营,后工作室搬至海淀区世纪城小区,王倩因故离开后,一直由胡卫东负责经营工作室。
双胞胎姐妹包包和阿紫2007年9月以来,被告人胡卫东伙同他人在海淀区源源影视工作室内,招募数名女孩,并向应聘女孩灌输进入影视圈发展就要遵循“潜规则”,即要以与投资人发生性关系为代价来获得发展经费的观念,一旦应聘女孩同意接受“潜规则”,胡卫东即要求女孩与其发生性关系并由他人负责录像。后胡卫东组织工作室的女孩以“拉投资”为名,对外进行卖淫活动,工作室与卖淫者本人对卖淫所得五五分成,由胡卫东代表工作室抽取提成。[1][2][3]
在整个工作室运作期间,被告人胡卫东负责劝说女孩接受“潜规则”,并教授其如何上网寻找卖淫目标,如何索要钱财;被告人孟庆波给工作室介绍女孩,并介绍工作室的女孩向其他男性卖淫;被告人孙巧负责为应聘的女孩拍照以及拍摄与胡卫东的性爱录像,并负责应聘女孩的食宿接送,并协助被告人胡卫东对应聘女孩的外出活动进行管理。
公诉被告人胡卫东、孟庆波以帮助投身演艺界为由,引诱包包和阿紫(均系为化名,女,均为17岁)在海淀区学院路某宾馆房间内一同发生性关系,期间胡卫东、孟庆波曾先后与包包和阿紫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胡卫东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胡卫东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应与其所犯组织卖淫罪予以并罚。被告人孟庆波、孙巧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孟庆波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应与其所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胡卫东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卫东犯有组织卖淫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卫东、孟庆波、孙巧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单可人等多名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胡卫东以组织者的角色通过招募、引诱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尽管公安机关对于本案卖淫嫖娼人员没有作出处罚,但法院对于双方存在以金钱为媒介的性交易这一事实的认定并不以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必要或前提条件;同时,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胡卫东正是利用包包和阿紫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差,未形成正确的性道德观之机,以帮助二人在演艺圈发展而利诱之,并通过宣扬所谓“潜规则”之类错误而扭曲的性道德观来摧毁二人的思想防线,从而诱使包包和阿紫二人自愿加入淫乱活动。由此可见,被告人胡卫东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缺乏依据,并与本案事实明显相悖,故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孟庆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将其前罪所判处刑罚与此次犯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鉴于被告人孟庆波、孙巧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对该二被告人均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孟庆波、孙巧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
判决法院判决撤销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3)宽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对被告人孟庆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之缓刑部分。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胡卫东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判处被告人胡卫东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孟庆波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判处被告人孟庆波有期徒刑2年6个月;与此前其所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孙巧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上诉被告人胡卫东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