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受领人
简介清偿受领人,即受领清偿利益的人。清偿须向有受领权的人为之,并经其受领后,始发生清偿效力,债的关系才能消灭。债权人为债权的主体,享有清偿受领权,自不待言。但债权人如受破产宣告,则不得受领清偿,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管理人有权受领清偿。[1]
类型清偿受领人的类型
清偿受领人包括以下的人:
1、债权人以及债权人的代理人
债权人是当然的清偿受领人;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基于代理关系受领清偿。
2、破产财产的管理人
在我国,依照《破产法(试行)》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由清算组织受领清偿。
3、收据的持有人
收据是表明债权的文书,收据的持有人有权受领清偿。收据的持有人所持收据应为真实的,其持有原因在所不问。但债务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因过失没有知道收据持有人无权受领仍为清偿的,不产生清偿的法律效力。
4、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
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得行使代位权。当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接受清偿。
5、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受领清偿的第三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受领清偿的第三人,可以作为清偿受领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在债成立时约定,也可以在债成立后、债务人清偿前约定,在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约定的,已失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