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有差等
爱有差等是人性的一部分,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生而固有的普遍本性。
爱有差等最通俗的解释就是“谁给我的利益和快乐较少,谁与我必疏远,我对谁的爱必较少,我必较少地为了谁谋利益;谁给我的利益和快乐较多,谁与我必较亲近,我对谁的爱比较多,我必较多地为了谁谋利益。”
这段话的逻辑看似复杂,因为第一个判断“谁给我的利益和快乐较少,谁必与我疏远”似乎必须建立在“爱有差等”成立的前提上,而这个判断另一方面,又是证明“爱有差等”的基础,所以以上解释看似有点循环论证的色彩。事实上,“谁给我的利益和快乐较少,谁必与我疏远”并不是一个判断,而更像是一种定义。我将“给我利益和快乐较少的人”定义为“和我比较疏远的人”,然后我对他的爱必较少。所以以上的解释,实际上只是针对每一个个人的行为的一种解释。又由于“爱有差等”是人性的一部分,这个解释对于每个人都能够适用。那么如果某人给我的利益和快乐较多,那么他必定已经“定义”我为他亲近的人,使此人做出这条定义的我的行为一定是“较多地为他谋利益”。于是,“爱有差等”定律导致“他为我谋利益”与“我为他谋利益”是可以互相推出的,这又和公正原理不谋而合。人性于是能和社会的道德原则相容。
那么墨子提出的“兼爱”与“爱有差等”是不是有矛盾呢?我们需要回顾墨子提出“兼爱”的历史背景。与代表传统贵族,高级官僚以及文人的利益的儒家不同,墨家代表的是城市小手工业者,小商人,自耕农以及下层官吏的利益。这样“兼爱”其实也是一种阶级色彩很强的道德原则,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和贵族利益的叫板,是为了更好地提升平民也就是墨子自己所在阶级的利益。从绝对量来看,确实是爱无差等,但是与其他学说主张相比,从相对量上看,墨子事实上实在呼吁提升平民阶级利益,正是一种“爱有差等”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