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村民
简介摘要:五等村民,是一种关于村民等级的划分。媒体指出,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尹六窑村按照落户时间的不同,将村民划分为5个等级,并享受不同的福利待遇,而第五等什么也没有。媒体进一步指出,这种划分存在于包头很多村落,而村民表示这种划分由来已久。2009年12月3日,包头市新闻办公室表示,这是记者不了解我国的土地政策而做出的结论,事实上,并没有什么一等公民二等公民之分,如果说有,那也是全国大量存在的问题,因为这涉及我国的土地政策,郊区的土地分配补偿与国家的土地政策并不违背。报道此文的记者给定的所谓“等级制”“世袭制”,是该记者对我国的土地政策不了解造成的。
五等村民2009年12月2日媒体报道,在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的尹六窑村,很多年轻人在选择配偶的时候,不仅会考虑对方的人品、相貌,还会考虑对方在村里的等级。按照尹六窑村的规定,把全体村民划分为一到五个等级,在分配土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的时候,按照所划分的等级予以分配。一等村民能够世世代代享受一等待遇。这种身份歧视引发了村民的强烈不满。随着包头市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尹六窑村大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也领到了大量土地补偿款。但是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村委会考虑的不是村民被征用土地的数量和人口,而是村民所处的等级。
当地政府曾专门下文规定,移民享有本村村民同等待遇,但是在村里划分等级时,几乎全部被划分为三等或四等村民。相同情况的还有1977年从全巴图乡移民的四十多人。虽然都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虽然多少年来所尽的义务都是一样,但他们和一等村民的待遇却明显不同。
[1][2]在包头市郊,这样实行等级制的村子还有很多,用来分配土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的等级制进而演化成一种身份的象征,也使村民间的关系发生着明显的变化,甚至年轻人择偶也会将此条件考虑在内。虽然等级制让部分村民强烈不满,但由于一等村民占了村民的大多数,因此在村民大会推翻这样制度几乎不可能。尹六窑16栋新村住宅楼日前竣工,分配方案仍旧依照等级制制定,这就意味着一等以外的村民在蒙受身份歧视的同时,还将要蒙受更大的经济损失。
等级一等村民:1963年以前落户的
二等村民:1963年到1975年落户的
村民三等村民:1976年到1985年落户的
四等村民:1986年到1996年落户的
五等村民:1996年以后落户的
待遇一等村民享受100%的福利分配
二等村民享受85%的福利分配
三等村民享受70%的福利分配
四等村民享受50%的福利分配
五等村民什么都没有
村民反映村长:不是他们自己分的,是97年分的,已经十几年了。周围的几个村子都有等级,这东西是合情不合法的。
村民:2007年村委会分了四项款。都是按等级分配的。为什么?一样的土地,一样的承包田还分,为什么成了两样了,这不是欺负人吗?以多欺少啊。如果是一等村民的姑娘不能嫁给二、三四等村民的儿子。二、三、四等村民的姑娘愿意嫁给一等村民,嫁给他就是一等村民。找个一等村民多好,可是一等村民绝对不能找到二、三、四等村民的女儿,要门当户对。
分析村委会是否有权制定等级制分配方案?这样的做法侵害了村民的哪些合法权益?相关法律人士和专家认为,
五等村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了村民自治的法律地位,但同时规定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一等以外的村民履行了村里的各种义务,理应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不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不能通过村民集体表决、村规民约等方式决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所副研究员翁鸣:他们就是误解了这个村民自治,村民自治不能超越国家的法律作出的决定,一定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的规定。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王宝明:村民自治应该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治,民主并不是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不是简单的表决的过程,这种做法会带来很严重的负面影响,不平等、身份歧视,这确实是现在民主法制的理念不能容忍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副部长徐小青:这个有点像工资里的年资贡献,年头长工资就高,你可能在某一点或者某种福利上你可能有一定的优惠,但是你绝不能形成一种歧视,身份上的歧视,不能够影响其他,不能把它作为社会身份的差别。
政府回应包头市新闻办公室解释,并没有明确地规定几等公民,这样的规定就是封建社会,是记者把他们说成了三六九等,有误解。如果要怪,只能怪我国的土地政策。因为我国的土地政策规定,土地使用30年、50年不变,当年分到的土地,后来享受的还是他的家人;而后来落户的,本来就没有地了,可能就只能分到少一些的土地了,给一部分土地已经是不错了,这在很多地方都是现实的情况,没有土地,就没有相应的福利,尤其是在现在农民种地有补助、退耕还林有补助的情况下。
专家观点河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昌平表示,很难对包头的做法给予肯定或者否定,这个问题很复杂。考虑到现实情况,如果大部分村民,如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它的存在也并非不可。以落户年头来分土地的情况并不多,大多数都是以人口来分。我国关于农村的很多法律都有相互打架的地方,比如符合土地承包法了,可能不符合合同法,可能符合合同法了,又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一盘棋的政策,结果又不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这样越想规范,最后越乱套。每个地方的情况都不一样,千奇百怪,尤其是人口变动比较大的地方。很大程度上是历史原因。没有统一标准和答案,千万不可说哪个专家说的就是对的,这样的结论很危险,会把矛盾激化。有些规定和风险应该留给县市一级,而县市一级没有这样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