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为群

人物简介刘为群,男,汉族,1956年1月出生,山东文登市草庙子乡南黄庵村人,1974年5月参加工作,197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培训部研究生班法学理论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
现任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工作简历1974.05——1977.01,牟平县姜格庄镇姜格庄村知青(知青组长、团总支副书记);
1977.01——1979.09,山东省委知青办宣教处《广阔天地》编辑部编辑;
1979.09——1983.07,山东大学经济系学生、学生党支部书记;
1983.07——1989.02,山东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人员(其间:1985.09—1988.07中央党校培训部研究生班法学理论专业在职学习);
1989.02——1990.04,栖霞县委研究室副主任;
1990.04——1992.01,烟台市委政法委综合科科长;
1992.01——1993.09,烟台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
1993.09——1995.09,烟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其间:1995.04—1995.09挂职任莱阳市副市长);
1995.09——1997.12,莱阳市委副书记;
1997.12——2000.12,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2000.12——2001.01,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副书记;
2001.01——2001.05,招远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1.05——2004.12,招远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兼市委党校校长;
2004.12——2005.01,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院长、党组书记;
2005.01——,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党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