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自由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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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义

居住自由是指公民的居住住所不受非法侵害与搜查,包括居住住所、选择住所地和居住安全不受侵犯。

二、范围

1.居住住所不受非法侵犯。

① 居住处所不受侵犯,公民、国家公安机关等不得无故侵入,不得无故干扰使用。公安机关行使治安管理权力和其他不属于刑事侦查权力的行为,不论和与否,均不得未经宅主同意进入其私人住处。

②住宅不受非法搜查。无权搜查者不得进入公民的住宅进行搜查,有权搜查的机关未经法定程序也不得进行搜查。公民的住宅场所与营业场所合并的,依然不受非法搜查。

③住宅不得非法进入。司法机关以外的人员以及司法机关人员不得强制进入公民住宅。

2.选择居住地的自由。

公民具有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居住在何处、是否搬迁等问题的权利。是迁徙自由的一部分,但着重于在特定区域内选择或者改变其居住地。国家不得以任何形式拆除公民的合法住宅,因公共利益需要并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除外。

3.住宅安全。

住宅安全是指住宅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能保持只用的正常功能、完整,并且不受外界措施可能对住宅的使用带来任何现实上的或者潜在的危害。

三、限制公民住宅自由的免责情况。

1.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调查、收集证据的。《刑事诉讼法》第109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2.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包括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以保护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的;为了防止火灾蔓延,查处或者破坏毗邻火场的建筑物的,等。

四、侵犯公民住宅自由的法律责任。

《刑法》(1997年修订)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人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05年)第四十条第1款第3项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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