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8-29  
宽屏版  字体: |||超大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证监会公告[2009]31号

发布日期:2009-11-26

执行日期:2009-11-26

现公布《关于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管,促进期货公司做优做强和持续规范发展,落实《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9]22号)关于对分类评价结果使用的有关规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就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期货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应当达到C类以上(含C类C级)。

期货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应当达到B类以上(含B类B级)。

二、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前已经受理的期货营业部设立申请,不适用本规定。[1]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百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