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西南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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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每人每年3000元;
二等,每人每年2000元;
三等,每人每年1000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国家教育部下达的名额和预算金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金额,分配各学院具体名额和金额。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在每年9月30日前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三)学院按照民主评议、初审公示的程序,向学校推荐初步人选。
(四)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学院的推荐,组织等额评审,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
第七条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优秀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免费教育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西南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