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西南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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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困难学生的。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名额和预算金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预算金额,分配各学院具体名额和金额。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在每年9月30日前向学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并递交《西南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
(三)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民主评议、初审公示的程序,向学校推荐初步人选。
(四)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学院的推荐,组织等额评审,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
第七条学校在收到教育部拨付的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及时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助学金,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所有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重复获取其它奖学金,条件具备时可参评并获得其它荣誉奖励。
第九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我校免费教育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西南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