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西南大学普通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西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1][2]。
第一条 我校学士学位可授予的学科门类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
(五)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达到规定要求,或我校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的;
(二)外语等级考试或学校学位外语考试成绩未达要求的;
(三)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
(四)其他情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四条 对于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个人荣誉称号者,可在每年五月份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初审,学工部、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解除留校察看期,如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院应及时根据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对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各学习项目的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毕业鉴定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学院审定签字后送教务处。
第六条 教务处复核并汇总各学院初审通过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在标准学制(四年,下同)年限内按结业离校后两年内以旁听等方式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换发毕业证书者,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在标准学制内,毕业时未达到学分绩点或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在毕业后两年内达到学校要求后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逾期未申请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集中于每年6月和10月办理。补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时间按补发证书日期填写。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部门)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未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其他高等院校,对达到学士学位学术水平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可向我校教务处提出名单及相关材料(其他高等院校第一次申请须首先获得我校学位办公室同意),由教务处按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审查或考核,报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中有关学分绩点的内容从2006级开始执行。如其它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