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学校科研储备和发展后劲,促进学科交叉,提升科研竞争能力,特设立西南大学科研基金,包括博士基金、青年基金、培育基金、配套基金和专利(品种)基金五类[1]。
第二条申请者应崇尚科学,科研学术严谨,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团队精神,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人承担研究工作,申报课题紧密结合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
第三条作为项目负责人,青年基金原则上只能获得一次资助;已获博士基金项目资助者和正在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者不能申报青年基金项目。
第四条申请与评审:
(一)申请者填写《西南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和签署具体意见后,交科研管理部门。
(二)科研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复审,由校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评审,重点培育基金项目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实施与管理:
(一)获资助者所在单位作为项目共管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申请书》中提到的支持条件,并督促获资助者认真完成科研任务。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取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费。
(三)项目在研期间,获资助者如果调离学校,则应归还全部资助经费;但若能以西南大学名义完成项目规定的研究任务,待项目结题后,仍可按财务规定继续使用归还经费。
(四)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替代或更换,若因特殊原因而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科研管理部门,如果单位能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继续执行该项目,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终止项目和收回剩余经费。
(五)项目负责人应按时提交中期检查报告,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学校缓拨或停拨后续科研经费。获得资助后一年未开展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学校将撤消该项目,并收回全部经费。
(六)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延长项目研究期限,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逾期不结题者,终止项目。
第六条结题与验收:
(一)执行期限结束两个月内,获资助者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及成果附件,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送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结题手续;项目中期和结题检查结果实行校园网上公示。未合格者或项目未按时完成者,追回部分或全部经费,三年内不资助其科研基金项目。
(二)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西南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者不予结题。
第二章 博士基金第七条资助对象:新近获得博士学位的在编在岗教学科研人员。
第八条执行期限:2~3年。
第九条资助额度:人文社会科学类2~3万元,自然科学类3~5万元
第十条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验收目标:项目执行期内,实现下列目标之一视为项目完成。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省部级以上项目或人才计划资助。
(二)以第一作者发表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A类论文至少2篇。
(三)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排名前三位。
(四)出版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学术著作1部。
第十一条自然科学类项目验收目标:项目执行期内,实现下列目标之一视为项目完成。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省部级以上项目或人才计划资助。
(二)获得以我校为第一依托单位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获得经费不少于10万元的其他省部级项目。
(三)以第一作者发表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A类学术论文至少2篇。
(四)申请并受理专利2项(不含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至少1项。
(五)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或选育的新品种通过省市审(鉴)定1个。
(六)制订行业或地方标准并通过审定1项。
(七)获得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排名前三位。
(八)出版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学术著作1部。
第三章 青年基金第十二条资助对象: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在编在岗教学科研人员。
第十三条执行期限:2年。
第十四条资助额度:人文社会科学类1万元,自然科学类1~3万元。
第十五条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验收目标:项目执行期内,实现下列目标之一视为项目完成。
(一)获得同方向(领域)省部级以上资助的科研项目。
(二)以第一作者发表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A类论文至少1篇,或在CSSCI来源刊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
(三)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排名前五位。
(四)参编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学术著作1部,并独立完成1章以上。
(五)依托该项目争取横向在校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自然科学类项目验收目标:项目执行期内,实现下列目标之一视为项目完成。
(一)项目负责人获得市级人才计划资助。
(二)获得以我校为第一依托单位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获得经费不少于5万元的其他省部级项目。
(三)以第一作者发表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A类论文至少1篇。
(四)申请并受理专利1项(不含外观设计专利)。
(五)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或选育的新品种通过省市审(鉴)定1个。
(六)制订地方或企业标准并通过审定1项。
(七)获得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排名前五位。
第四章 培育基金第十七条资助对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年龄不超过50周岁的在编在岗教学科研人员。
第十八条执行期限:2年。
第十九条资助额度:人文社科类2~5万元,自然科学类5~20万元。
第二十条资助范围:人文社会科学类培育基金要与国家社科基金等A类项目有机衔接,有可能获得上述计划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类培育基金要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大基础研究计划(973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重大/重点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等A类项目有机衔接,有可能取得突破性进展,获得上述计划的资助。
第二十一条人文社会科学类培育基金项目验收目标:执行期限内,达到下列目标之一视为完成。
(一)获得A类项目资助。
(二)以第一作者发表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A1类论文至少1篇。
(三)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排名前三位。
(四)出版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学术著作1部。
第二十二条自然科学类培育基金项目验收目标:在执行期限内,达到下列目标之一视为完成。
(一)获得A类项目资助。
(二)以第一作者发表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A1类论文至少2篇。
(三)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三大奖1项,排名前三位。
(四)获得发明专利、新品种、新材料、新工艺等1项。
第五章 配套基金第二十三条配套原则:凡获得立项资助的国家和部级项目,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立项通知书中要求配套的,按一定比例实行配套。
配套原则中未作明确规定配套的省部级以上人文社科项目按1:0.5配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章 专利(品种)基金第二十四条资助对象和范围:我校教职员工职务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等专利申请和植物新品种保护。
第二十五条资助方式:按《西南大学成果与专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凡在科研基金项目申报和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已经立项的,中止项目,收回所拨经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