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教外[2005]35号文
各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单位:
为规范我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单位的管理工作,保证办学质量,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外合作办学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规范我市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的管理通知如下[1]:
一、领导机构及有关变更的管理(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负责人的核准。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聘任专职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有关变更的核准。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以上变更应适时报批。
二、教育教学管理(一)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审核、备案制度。
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每个中外合作办学单位须于每年8月20日前将本学年度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国外教材内容上报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上报备案。
(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
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在刊物、各种媒体上发布招生简章或有关中外合作办学的广告,应当在发布之前将招生简章或广告内容和样本上报审核、备案。其内容必须真空准确,对机构名称、办学性质及收费、考试、发证等事宜不得含糊其辞,误导公众,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任的许诺。
(三)学籍管理备案制度。
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要依法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历生的学籍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短训班按培训期次适时报送。
(四)办学情况报告制度。
中外合作办学单位须按年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办学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招生情况、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内部管理、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等。每年1月30日前报送。
三、财务管理(一)收费管理。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必须凭办学许可证到物价部门核批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上报市教委备案。
(二)财务审计备案制度。中外合作办学单位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于每年4月1日前上报备案。
四、有关规定(一)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内部管理,高等学校内部设置的院、系未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与境外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筹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违反规定滥收费、滥发文凭(证书)、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整改、停止招生以及停办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本通知中尚未明确的其他管理工作,以《条例》和《实施办法》为准。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