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当前博士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文号:[1988]博管发字1号
发布日期:1988-1-20
执行日期:1988-1-20
两年多来,我国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试行博士后研究制度已取得很大进展。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一系列的政策性文件,有关制度规定、办法基本配套并不断完善;申请做博士后的人数正在逐渐增多,截止到一九八七年底,全国已有154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工作;他们已成为我国科技战线上一支年轻而有生气的重要力量,绝大多数人的研究工作进展顺利,有些已取得可喜的成绩;一些部门地区和单位对博士后工作的认识逐步深化,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积极性越来越高。从全国总的情况来看,发展趋势是正常的,这项新开创的工作已在国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信息,预计从一九八八起,申请做博士后的人数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针对这种情况,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日第六次会议研究确定,今后博士后工作必须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精神,适当扩大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规模,对原有规定、办法中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部分进行修改。现将管委会讨论决定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修改新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条件问题
国家科委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85)国科发干字1187号文件曾规定:凡未被批准建站的单位,如果有两名以上在国外留学获得博士学位者愿到该单位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可随时按申请办法向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申请建站。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要求有两名同专业的留学博士几乎同时获得学位和回国,并同时向同一个单位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有困难。因此决定改为:凡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如有两名新近获得博士学位者(其中必含一名留学博士)愿到该单位做博士后,可按照国家科委(85)国科发干字784号文件规定的申请办法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申请,经有关学科专家组评审管委会批准后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
对于承担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研究项目或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凡具备建站基本条件的,则不受上述必须有博士后人限制,可先申请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具体申请和审批办法待有关部门商定后另行下达执行。
二、关于扩大设站专业覆盖面的问题
为了给各建站单位以更大的调节自由度,使有些优秀博士得以进站做博士后,今后在各流动站招收博士后总名额不变的情况下,除已被批准的设站专业外,允许本流动站内其它有博士授予权的二级学科(专业)招收博士后。
三、关于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的问题
鉴于我们国家财力有限,因此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规模和招收博士后的数量不可能无限制的扩大。为了发挥各部门、地方及各单位的积极性,允许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在完成国家批准的招收名额后,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除经费、住房由各建站单位自行解决外,做博士后的条件和其它有关待遇按国家对博士后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建站单位利用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时,均需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两名本学科领域导师推荐信、博士学位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报送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关于外国人进流动站做博士后的问题
为了促进国际学术交流,提高我国实行博士后研究制度的地位,并扩大其影响,允许少数条件具备的建站单位在原批准的名额内招收少量外国籍博士进站做博士后。全国招收外国籍博士后的人数控制在博士后总名额的5%以内。
凡申请招收外国人进站做博士后的建站单位,均应将有关申请者材料分别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再报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批准后方能接收外国人进站做博士后。
管委会办公室对经批准接收外国籍博士后的建站单位,仍按国内博士后的标准拨给日常经费,不足部分由建站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解决。建站单位发给外国籍博士后的个人生活费可在350元至500元的范围内掌握。
五、关于博士后申请到国外继续做博士后或进修的问题
为了保证我国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但根据需要,建站单位可安排他们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交流活动,也可以短期出国进行与博士后研究课题直接有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博士后流动期满要求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原则上应先分配工作,然后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办理出国手续。考虑到博士后已是从事一定年限研究工作的高层次科技人员,各接收单位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尽量优先安排他们出国学习或进行合作研究。
各建站单位应努力贯彻落实管委会制定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积极物色博士后人选,按规定名额尽早完成招收计划;要进一步改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他们能够专心致志地从事研究工作并尽快做出成果;当前,对有些建站单位来讲,特别要做好即将流动期满博士后的科研成果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以及分配工作单位等项工作。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