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身份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文号:[1987]博管发字044号
发布日期:1987-9-29
执行日期:1987-9-29
最近,有些建站单位反映,感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身份还不太明确,因此,对他们是否发正式工作证和以何身份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等问题不知如何处理。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88号文件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博士后研究人员系国家正式职工,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各类关系均在建站单位。所以,他们虽不被列入建站单位的正式编制,但却属于各建站单位经国家批准的流动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一切待遇应按建站单位正式职工对待。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各建站单位应发给他们正式工作证、医疗证、图书借阅证等各类证件,职务(职称)一栏,请填写“博士后”。
(二)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1987)33号文件规定,已被确认或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对外联系工作或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活动时,可以此专业技术职务的身份对外。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享受建站单位同职工正式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各建站单位不应以博士后研究人员已享受了国家特殊规定的生活补贴为由,而把他们排除在外。上述福利待遇所需经费,凡有正常开支渠道的,不要在国家拔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中列支,以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有更多的经费用于研究工作。
特此通知
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九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