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
出版信息作者: [美]新闻自由委员会 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the Press
译者: 展江 王征 王涛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版次:2004年8月第一版
印次:2004年8月第一次印刷
页码:147页
ISBN:7300054641
丛书名:新闻与传播学译丛大师经典系列内容简介20世纪40年代,美国大众传媒的集中和垄断趋势日益加剧。出于对媒体所有者人数越来越少的担心,美国《时代》周刊创办人亨利·卢斯于1942年邀请芝加哥大学校长罗伯特·哈钦斯领导一群大学教授,以局外人和学者的身份探讨大众传播界越来越多的问题。这个后来以新闻自由委员会(又名哈钦斯委员会)闻名的研究班子,其成员包括传播学者拉斯韦尔等十多名平均每人出书12本的一流学者。他们对美国新闻自由的现状和前景展开了一项调查,其研究范围包括了当时美国的广播、报纸、电影、杂志和图书等主要的大众传播媒介,同时对新闻界的业主的良知、责任,以及这些责任对于形成公众舆论的普遍益处进行了讨论。先后九易其稿,于1947年发表了后来被称为传媒的“社会责任论”奠基的总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背景介绍上世纪二十年代末,自由放任经济原则下的安逸世界,在大萧条的重压下分崩离析了,全球资本主义进入大危机。三十年代以后,美国开始罗斯福新政,政府大规模干预经济,新闻界也受到干预;同时,新闻企业自身的垄断化也使得媒体的权力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四十年代初,情况愈益严重。一方面,战时赋予政府的巨大权力正不断地威胁着新闻自由,另一方面,新闻业主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正日益放弃新闻的公共责任。新闻界的一些人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自由,“正日益遭受新近形成的、地处全球战略位置的极权主义政权的威胁”,同时,行业自身向商业利益的屈从,也使“美国人不再将报纸视为宪政自由的保护者,而将其视为一种倾向于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的特权的获益者”。而后者,恰恰给了政府干预新闻提供了依据,重新解释宪法《第一修正案》成为一种普遍的公众意见。当时的情形在新闻界引起的反应是非常强烈的,各种各样的辩论持续不断地进行,然而在美国,可贵的是每一个关键的时期,总会有一些人起而承担保卫人民自由的责任。对他们而言,这些事件,涉及的是一些自由社会的根本问题,它引发了他们对新闻以及新闻界应该担任的社会角色的严肃思考。
《时代》杂志创办人亨利.卢斯出资二十万美元,请了他的一个私人朋友,时任芝加哥大学校长的哈钦斯,组织了一个由十三位“其资质无可挑剔的研究人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大量的听证和调查的基础上,就“自由新闻制度对美国的重要性”起草一个声明。委员会叫“新闻自由委员会”,卢斯提供的钱由芝加哥大学转交,但无论是卢斯还是芝加哥大学,对委员会都没有控制权,研究和调查以及最后的声明完全由委员会独立作出。这时是1942年。
报告用了五年时间才完成,其间听取了58位证人的证词,采访了超过225位与新闻界相关的人士,准备了多达176份文件。1947年3月,哈钦斯报告发表,名为“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报告的第一句话是:“本委员会打算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新闻自由是否处在危险之中?我们的答案为:是的。”在“原则”一节中,哈钦斯委员会写道:“新闻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基础。哪里的人们不能自由地彼此传递他们的思想,哪里就没有自由可言;哪里存在着表达自由,自由社会就在哪里发端,因而每一种自由权的扩展就具备了现实性。因此,表达自由在各种自由权中是独一无二的:它促进和保护其他所有的自由……”图书目录关于大众传播的总报告:报纸、广播、电影、杂志和图书
新闻自由委员会
序
第一章 问题与原则
问题
原则
目前状况下的原则
第二章 要求
一种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
的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
一个交流评论和批评的论坛
对社会组成群体的典型画面的投射
对社会目标与价值观的呈现与阐明
充分接触当日消息
第三章 传播革命
工具
技术革命
组织
报纸的集中
杂志和图书业的集中
广播竞争与广播网
电影业的集中
连锁集团(报团)
地方性新闻垄断
传播帝国
新闻社、特稿与辛迪加
垄断行为
新投资的代价
第四章 表现
抢新闻与煽情化
受众的压力
业主的偏向性
广告与推销语言
相互批评
需求与表现:数量
需求与表现:质量
第五章 自律
电影业的自律
广播业的自律
报界的自律
图书与杂志
职业化
第六章 怎么办
政府怎么办
新闻界怎么办
公众怎么办
结语 新闻自由:原则概述
Ⅰ.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各方
Ⅱ.利益各方的自由
Ⅲ.发布者的自由需要保护
Ⅳ.保护表达自由的有效力量是共同体和政府
Ⅴ.政府保护反对政府的自由
Ⅵ.作为一项权利的表达自由
Ⅶ.表达自由作为精神权利不是无条件的
Ⅷ.自由的权利包括犯错误的权利
Ⅸ.滥用权利不会导致法定权利的丧失
Ⅹ.然而,法律对滥用表达自由的宽容是有限度的
Ⅺ.被赋予公众利益的新闻工作
Ⅻ.可问责的新闻界与负责任的共同体
Ⅷ.新闻自由衍生的概念
Ⅻ。当代原则问题
XV.永恒的目标和可变的实现过程
附录一 哈钦斯委员会、新闻界与责任概念
附录二 哈钦斯委员会走过50年:再现于今日公共与公民新闻事业的主题媒体推荐这个报告中涉及问题之关键使得这个国家中每一个有思想的公民都不得不去读它。
——芝加哥太阳报图书评论
这本书中的评论与批评如此之有价值,以至于为自己赢得了尊重与权威。
——H.S. Commager 《纽约先驱论坛报》编辑推荐《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围绕新闻自由和防止新闻界滥用权力这样的事关美国式民主制度的重大问题,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在本报告中就新闻界的角色提出如下至今越来越受到肯定的重要建议:
一种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的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
一个交流评论和批评的论坛。
一种供社会各群体互相传递意见与态度的工具。
一种呈现与阐明社会目标与价值观的方法。
一个将新闻界提供的信息流、思想流和感情流送达每个社会成员的途径。书摘本委员会打算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新闻自由是否处在危险之中?我们的答案为:是的。委员会之所以得出新闻自由处在危险之中这样的结论,原因有三:
首先,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工具,新闻界的发展对于人民的重要性大大提高了。同时,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工具,新闻界的发展大大降低了能通过新闻界表达意见和观点的人的比例。
其次,能把新闻机构作为大众传播工具使用的少数人,未能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服务。
最后,那些新闻机构的指导者不时地从事受到社会谴责的种种活动。这些活动如果继续下去的话,新闻机构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管理或控制。
……
新闻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基础。哪里的人们就能自由地彼此传递他们的思想,哪里就没有自由可言;哪里存在着表达自由,自由社会就在哪里发端,因而每一种自由权的扩展就具备了现实性。因此,表达自由在各种自由权中是独一无二的:它促进和保护其他所有的自由。
……
新闻自由包含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新闻界必须享有免于无论来自何方的外界强制力威胁的自由。而要求新闻界免于可能歪曲其表述的各种压力,无异于要求社会中不存在互相竞争的势力和信仰。但是,必须认识并权衡持久存在的歪曲力量,无论是财政的、大众的,还是教权的和制度的。如果新闻界想要完全自由,它就必须了解和克服任何伴随其自身经济地位、其集中趋势及其金字塔式结构而产生的偏见。
新闻界必须向右能够发展她自己关于服务与成就的种种概念的自由。它必须享有为维系和发展自由社会作出贡献的自由。
这意味着新闻界还必须是可以问责的。它必须对社会负有如下责任:满足公众需求,维护公众权利以及那些没有任何报刊代言、几乎被遗忘的演说者的权利。它必须明白,他的缺点和错误不再是个人的无常行为,而已经成为社会公害。新闻界的声音向垄断走了那么远,以至于它喜欢自己的智慧与观察具有的独家性,以剥夺其他声音被听闻的机会和公众投稿的权利。放眼未来,新闻自由只能以一种可以问责的自由而继续存在。它的精神权利以它对这中问责性的接受程度为转移。它的法定权利将维持不变,如果它的精神义务得到履行的话。反响及影响1947年,《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成稿,如同一记重磅炮弹震惊了当时的新闻界。
因为那个时代,美国的新闻界正走在世界的前列。当几乎世界各地所有的报刊都充当政府喉舌的时候,唯独美国新闻界骄傲地坚持着《第一宪法修正案》带来的言论自由的优良传统,这个时候哈钦斯委员会竟然冒天下之大不韪,提出美国的新闻自由正处于危险之中,甚至新闻自由的维护需要政府参与!
对此,新闻界反应不一。有的是“诅咒哈钦斯委员会”,有的则“苛刻地接受了”。虽然许多新闻界领袖挑剔该委员会及其报告,但是日益发展的新闻界“责任”这一宏大主题却很难回避。尽管有时不太情愿,人们还是接受了这个词所代表的模糊概念。新闻界素有推崇每家报纸和每个报人完全独立、彻底自由运作的绝对个人主义传统,因此不可能立即和充分支持委员会报告。但是时代迫切需要新闻界做出部分妥协:对于需要重建公共形象和恢复公信力的新闻界来说,“责任”概念是一个应运而生的创意。
在当时,这份报告虽然引起广泛关注和激烈的讨论,对当时的报业产生了某些冲击,但也必须指出这份报告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委员会未能进行系统的研究。委员会成员只是提出了个人的主观观点,没有以新闻界为对象做更深入的研究。其次,委员会未能提出明确计划来解决他所发现的问题,只是说新闻界需要清理门户。忽视了许多难题,如:新闻界应使用何种内部控制、如何在不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情况下实施这些控制。在什么情况下可判定内部控制失败,这时政府能否和应否介入新闻界的运作,强制实行一种未经界定的计划来规范新闻界的表现?最后,报告的写作风格太学术化,晦涩枯燥。
在今天看来,这份报告仍具有很大的作用和意义。由它所概括出的“社会责任论”得到了广泛认可“社会责任论”提出了自由必须伴随责任的观念,纠正了传统自由主义理论绝对自由的错误;阐明了言论自由为基本的人权,而新闻自由只是报人的权利,两者不可混为一谈;鼓励推行报业自律制度,促进了报业的真实和公正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