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权利运动
同性恋权利运动,或同志运动,是指一批松散结合的公民权利团体、人权团体、支持团体与政治行动者,追求来自社会对於非异性恋(同性恋与双性恋)与跨性别的接受、包容与平等。尽管这个运动通常被称为同性恋权利运动,但运动成员也会争取其他不一定会被定义为「同性恋」的人的权利。(请参看同性恋与跨性别条目。)他们的观点对某些人来说具有争议性,而同性恋权利运动受到的反对有来自于包括个人以及宗教与政治团体(传统上—但并非全然—是右派人士)。
在台湾通常会使用同志运动这个名词来代表同性恋权利运动。它的好处是在于「同志」不一定指称同性恋,它也可以指称双性恋、跨性别,甚至其他如BDSM社群这类的性异议者(请比较酷儿条目)。於是同志运动就变得能够让所有性弱势者参与其中,并且结合各个弱势族群的资源而更为壮大。另外一个使用同志运动的主要原因则是因为同性恋这个名词在台湾社会中长期遭到污名化,因此早期的社会运动成员通常会避免这个名词的使用。
虽然同性恋权利运动内部有差异范围广大的想法与信念,难以概括归纳,不过通常大部分的成员相信:
无论一个人的性倾向为何都应该予以包容。
无论一个人的性倾向为何,都应当在法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价值。
「恐同症」(homophobia,是指一种对同性恋的非理性恐惧与/或仇恨)不单只是对同性恋,对整个社会来说也是危险的。
负面的描绘同性恋的形象(意即将同性恋视为一种罪恶或变态)是不恰当、受到误导、或甚至完全就是恶意的。
性倾向并非一种选择,意思就是说,同性恋与异性恋同样为无法改变的性倾向。
尝试改变性倾向如果不是危险的企图,那顶多也只是一种误导(请见走出埃及(Ex-gay movement)条目与补偿疗法(Reparative therapy)条目)。
一个人应该拥有表达其性认同而不须要害怕遭到报复的自由。
历史与成就
同性恋权利运动的兴起是为了回应被同性恋权利活动分子称为的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和“偏见”。
最先的一次同性恋权利运动发生在二战前的德国,以Magnus Hirschfeld为中心。这次同性恋权利运动完全被阿道夫·希特勒的纳粹运动镇压(参看纳粹德国的同性恋者)。
在美国,紧接着二战结束后的几年就有了一些同性恋权利运动的步伐。在这段时间里,阿尔佛雷德·金塞发表了《男性性行为》(''Sexual Behavior in the Human Male'')一书,这是第一本以科学眼光研究性主题的著作。金塞通过大量的研究发表了一个惊人论断:总人口中大约有10%的人是同性恋者,直接向当时流行的观念提出了质疑。在这本著作发表以前,同性恋通常不会成为讨论作的主题,但是在它发表之后,同性恋话题开始出现在一些刊物中,甚至是像《时代杂志》(''Time Magazine'')、《生活杂志》(''Life Magazine'')等中。
虽然同性恋话题进入了主流杂志的讨论中,但是直到20世纪60年代以前,社会的意识或法律都没有多少的改变。直到60年代的“性革命”。这是一段很多社会领域放生巨变的时期,包括性方面。
这些著作,连同二战后开始的向城市的大量移民,同性恋社区开始在市中心形成,而同性恋者也开始意识到他们是作为社会少数族群而不是一些少数的“性别颠倒”的孤岛而存在。虽然在20世纪早期,同性恋酒吧就已经存在,但是数量仍然很小。
20世纪50年到到60年代,随着同性恋社区的发展,同性恋酒吧的普及,以及同性恋身份认同的加深,同性恋开始对他们的作为社会“流浪者”和“犯罪者”的地位日益不满。然而,在60年代晚期以前,他们仍然只有很少的社会力量。
1969年的石墙骚乱被认为是现代同性恋运动的出发点。当时所有相关的秘密变化都达到了转折点。同性恋者开始大规模的组织起来要求合法的地位、社会认同和平等。
石墙骚动的一个后果是“同性恋解放阵线”的建立(Gay Liberation Front,GLF,建立于纽约市)。这个组织的“一个同性恋者的宣言”(A Gay Manifesto)为刚刚形成的同性恋运动设立了目标。阵线的分支开始遍及全美。这些组织成为全球各种争取同性恋平等权利的组织创立的基础。
今天,保卫同性恋者免受憎恨、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歧视是美国同性恋权利的主要议题,他们把这些描述为人权的本质。确实,在美国最有影响力的同性恋权利组织之一就称为“人权战线”(Human Rights Campaign)。其他的同性恋权利组织包括“全国男女同性恋工作组织”(National Gay and Lesbian Task force,NGLTF),“同性恋的双亲和朋友”(Parents and Friends of Lesbians and Gays,PFLAG)和“反诽谤男女同性恋联盟”(Gay and Lesbian Alliance Against Defamation,GLAAD)。
同性恋运动在一些地区取得了成效。鸡奸法在美国很多州都于20世纪被取代或推翻(根据2003年的劳伦斯对决德克萨斯州的案件中,所有的鸡奸法都被判为使违宪的)。很多公司和地方政府都在他们的非歧视规定中增加禁止基于性取向的歧视。在一些地区,对同性恋的暴力被视为是仇恨罪行,并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美国的佛蒙特州,加拿大的 魁北克省和新斯科舍省、欧洲的一些国家为婚姻提供了另一种选择:公民结合(civil union)。荷兰和比利时允许同性婚姻;加拿大承认两个同性间的共同法婚姻(common-law marriages)。最近的安大略省法院和魁北克最高法院要求联邦政府在未来两年内为同性恋者提供完全的权利。同性恋在一些地区可以领养子女,虽然只有很少的地方允许他们可以与伴侣一起领养子女。
在文化方面,相似的变化正在进行着。正面和写实的同性恋角色在电视和电影上开始增多。
在美国,反对同性恋权利运动发展的主要阻力通常是基督教权利和其他保守人士,通常是受到共和党的支持。
在美国,在私营企业中,没有防止雇员因为性取向受到就业歧视的联邦法律。但是,目前大多数美国的跨国大公司(例如IBM、微软、福特汽车、可口可乐、波音、迪士尼、AOL等),都制定了公司内部的基于性倾向的反歧视政策,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就业、福利、升职、工作环境和公司文化、公司决策等各方面。并且,在14个州,包括哥伦比亚特区,以及超过140个城市中都有禁止歧视的禁令。直到2003年7月,颁布有在私营企业中禁止机遇性取向的歧视的地方有加利福尼亚州、康涅狄格州、夏威夷州、马里兰州、马萨诸塞州、明尼苏达州、内华达州、新罕布什尔州、新泽西州、新墨西哥州、纽约、罗得岛州、佛蒙特州和威斯康星州(http://www.hrc.org/worknet/nd/states_ban_dso.asp)。这些禁令也包含了很多的其他方面,例如住房或公共设施。一个禁止全美范围内反同性恋就业歧视的议案已经交给美国国会讨论,也就是所谓的《就业非歧视法案》(Employment Nondiscrimination Act,ENDA)。但是在当前由共和党控制的国会中通过该法案的前景并不明朗。
1998年3月4日,美国最高法院在对''Oncale v. Sundowner Offshore Services''的判决中表示,联邦法律对发生在工作中的性骚扰,无论双方是异性还是同性同样适用。但是,较低级的法院关于这个判决是否适用于有反同性恋意图的骚扰仍存在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