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2-02  
宽屏版  字体: |||超大  

概念: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普通法系里的普通法,即与衡平法系相对应的普通法,则指发源于英格兰,由拥有高级裁判权的王室法院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或是理性、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通过“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具备司法连贯性特征并在一定的司法共同体内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的总称。

大多数境外金融中心都把普通法系作为公司和信托公司的基础。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异同

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百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