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维护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年金市场的监管,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行为,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现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二、本通知所称报告是指受托人(包括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下同)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报告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情况;账户管理人向受益人报告企业年金权益情况;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向受托人报告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情况;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依据本通知要求,认真、规范地履行报告义务。
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终止报告。
五、定期报告
(一)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季度报告;在年度结束后5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年度报告。
受托管理定期报告内容包括:
1?计划基本信息;
2?计划变动信息;
3?计划账户管理信息;
4?计划投资管理信息;
5?计划财务信息;
6?计划受托管理情况;
7?受托合同约定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账户管理人在年度结束后5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提交企业年金权益年度报告。
企业年金权益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参加计划成员的基本信息;
2?个人缴费及权益归属信息;
3?个人权益资产信息;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季度报告、企业年金计划托管和财务会计季度报告、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季度报告;在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年度报告、企业年金计划托管和财务会计年度报告、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年度报告。
1?账户管理定期报告内容包括:
(1)账户管理人基本信息;
(2)计划账户信息;
(3)计划资产信息;
(4)计划账户管理情况;
(5)账户管理合同约定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托管定期报告内容包括:
(1)托管人基本信息;
(2)计划财务信息;
(3)计划托管情况;
(4)投资监督情况;
(5)托管合同约定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投资管理定期报告内容包括:
(1)投资管理人基本信息;
(2)投资组合信息;
(3)投资组合管理情况;
(4)投资管理合同约定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受托人应当在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抄报其备案计划的基金管理年度报告。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报告;受托人应当在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当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情况报告。
1?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报告内容包括:
(1)受托人基本信息;
(2)受托管理业务总体情况;
(3)受托管理业务统计信息;
(4)重大事项说明;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报告内容包括:
(1)账户管理人基本信息;
(2)账户管理业务总体情况;
(3)账户管理业务统计信息;
(4)重大事项说明;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报告内容包括:
(1)托管人基本信息;
(2)托管业务总体情况;
(3)托管业务统计信息;
(4)重大事项说明;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报告内容包括:
(1)投资管理人基本情况;
(2)投资管理业务总体情况;
(3)投资管理业务统计信息;
(4)重大事项说明;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临时报告
(一)临时报告事项包括: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减资、分立、合并、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重大股权变动、注册地、注册资本、公司名称变动;
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直接负责企业年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重大经营损失;
5?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企业年金从业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受到监管机构处罚;
6?涉及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诉讼或仲裁;
7?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运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8?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9?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变动;
10?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运作中有违反相关合同的行为;
11?有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重大影响的其它事项;
12?合同约定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当出现(但不限于)上述事项时,受托人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报告。
(三)当出现(但不限于)上述事项时,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报告。
(四)当出现上述第1、2、3、4、5、6、7项事项时,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五)当出现上述第6、7、8、9项事项时,受托人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临时报告应包括事项发生的时间、内容、原因等。
七、终止报告
(一)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终止,受托人应按本通知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情况报告;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合同终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分别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分别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在合同终止日后40个工作日内提交,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时说明终止合同原因、未尽事项及处理建议等。
(二)企业年金计划终止,受托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清算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向该计划备案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受益人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
八、报告应当以书面文本、电子文本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报送本通知规定的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和相关监管机构。给受益人的权益报告,也可采取网上查询的方式提供。
九、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企业年金信息报告工作。专门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图文传真等信息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本通知涉及的报告接受方对报告中涉及的企业年金业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十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报告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违反本通知规定或报告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或在媒体上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公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抄送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