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湖北省科协简介】湖北省科协简介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湖北省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的一个地方组织,是政协湖北省委员会的组成单位之一。
湖北省科协在中共湖北省委的领导下,在中国科协的指导下,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团结和依靠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及其社会团体服务。
湖北省科协成立于1958年12月,是根据中国科协“一大”的决议和中共湖北省委的决定,在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联合会武汉分会与湖北省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的基础上成立的。1958年12月15日正式召开湖北省科协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副省长孟夫唐为主席团主席;1984年1月召开湖北省科协第二次代表大会,选举中国科学院院士刘建康为主席;1987年4月召开湖北省科协第三次代表大会,刘建康继续当选为主席;1992年4月召开湖北省科协第四次代表大会,选举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淑芬为主席;1997年5月召开湖北省科协第五次代表大会,梁淑芬继续当选为主席;2002年9月召开湖北省科协第六次代表大会,选举中国工程院院士、华中科技大学校长樊明武为主席;2007年4月召开湖北省科协第七次代表大会,中国科协常委、中国工程院院士樊明武继续当选为主席。
湖北省科协每5年举行一次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全省委员会。全省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其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本届常务委员会由包括部分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在内的45名著名专家、学者、管理工作者和专职干部组成,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湖北省科协的日常工作由专职的常务副主席主持。
根据湖北省科协的宗旨、任务和工作需要,本届常务委员会下设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组织宣传教育、科技咨询、国际联络等5个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务委员会审议有关事项并向常务委员会汇报工作。湖北省科协的办事机构是湖北省科协机关,下设办公室、计划财务部、学会部、普及部、宣传部、国际部、组织人事部、机关党委、纪检组等9个职能部门,其中部分职能部门同时作为省科协常务委员会相应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根据科协事业发展的需要,湖北省科协还设置了湖北科技报社、湖北省科技干部进修学院、湖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湖北省青少年科技中心、湖北省国际学术交流中心、湖北省科学技术馆、东湖大学、湖北省科协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湖北省科技文化发展中心等9个事业单位。
湖北省科协现有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127个,会员40万人,其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者32万人;直属基层科协44个,其中省属和中央在鄂的厂矿科协、科研设计院所科协28个,高等院校科协16个;市、州、县(市)科协111个;市地级学会500个,会员67万人,其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者8万人。
湖北省科协形成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学科齐全、智力密集、地位超脱、联系广泛的特点和优势,已成为“科教兴鄂”的一支重要力量,在促进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着独特的作用。
--举办国内外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和国际民间科技交往活动,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刊登学术论文,报道科技成果,促进学科、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科学技术工作者之间、科技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充分发挥科协系统网络优势和科普工作优良传统及主力军作用,实施“科学素质工程”,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传播和普及科学思想、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不断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通过开展农村科普工作、城市科普活动、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领导干部科普宣传和发展科普出版、展教事业等项工作,积极推进国家科学技术普及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围绕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科学论证和决策咨询,提出咨询建议,为科教兴鄂献计献策,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组织科技工作者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实施“金桥工程”,开展“厂会协作行动”和“讲理想、比贡献”竞赛活动,积极发展科技咨询产业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高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
--履行人民团体的桥梁纽带和参政议政职能,密切党和政府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反映科技工作者呼声、意见和建议,表达和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党和国家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并通过人大和政协,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监督、民主协商和民主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宣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思想,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科学道德和以唯物辩证法指导科学实践的科学方法,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优秀科技人才,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湖北省科协章程】湖北省科协章程(1997年5月16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从事的事业,主要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二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依靠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由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地、市、州、直管市科学技术协会以及直属基层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是、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七条 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养。
第八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湖北省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制定和重大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负责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管理,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兴办符合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事(企)业。
第三章 全省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全省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省委员会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省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全省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地、市、州、直管市科学技术协会、直属基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全省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省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省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省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全省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荐团体或单位提出,可予以变更。
第十九条 全省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全省委员会设常务副主席一人,由 主席提名,经全省委员会通过;
三、审议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全省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托的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一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秘书长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要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务委员会、全省委员会中的部分委员兼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部分成员。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的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组织并监督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决定举行并召集全省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全省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
四、审议、批准全省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
五、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六、审批申请加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
七、领导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
主席会议由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托的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召集,负责审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程序及有关事项,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工作。
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负责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
第二十五条 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的,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组建的,具有横向联系特点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六条 加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会;
二、承认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会员;
四、不与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省性学会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活动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全省性学会,向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全省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性学会的指导,对地、市、州、直管市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 全省性学会接受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
全省性学会参加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代表大会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举行的相关会议或活动;有权对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章程的范围内制定、修改学会章程并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可书面申请退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二十九条 全省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四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条 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领导学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学会办事机构在行政上受其挂靠单位领导。
第三十一条 全省性学会凡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章程的,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地、市、州、直管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二条 地、市、州、直管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地、市、州、直管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由所属学会、基层科学技术协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县、市、区学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执行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接受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 市、州、直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新一届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直属基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四条 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同意,省直属的或党组织关系届省管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和设计院(所)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大型“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直属基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基层科协)。
直属基层科协参加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有关会议或活动,协助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对相关学会进行有关协调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基层科协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基层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审议、批准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新一届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的办事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企)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企)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服务的思想,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费、事业费、基本建设资和科普经费的拨款;
二、企业、事业单位给基层科协的拨款;
三、国内外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
四、会费;
五、所办企业事业的收入和有偿服务的收入;
六、基金率息、资金利息、资产增值等其他收入。
第四十二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三条 全省性学会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支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并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和各级人民政府拨给科协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企)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湖北省科协。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武汉。
第四十七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修改《全省性学会组织通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原则上适用于地、市、州、直管市科学技术协会。地、市、州、直管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直属基层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各自的章程。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湖北省科协条例】湖北省科协条例(1996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代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科协所从事的事业,主要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国家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科协坚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照科协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管理内部事务。
第四条 科协团结和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五条 科协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鄂”战略,在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全民科学文化的提高与科学技术人才的培养,科学技术与经济的有效结合方面,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发挥科协的作用;保护科协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科协主管的科学技术馆等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设施,应纳入当地市政建设规划,并保障其发挥作用;对科学技术类、科普类报纸、期刊、图书、影视音像制品给予扶持。
第七条 省、市(含地、州,下同)、县(含市、自治县、省辖市的区,下同)各级科协由所属学会(含协会、研究会,下同)和下级科协组成。县及县以上科协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建立的科协(科普协会)是科协的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为其科协工作创造条件。
第九条 农村各类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和农民技术协会,是农民自愿结合的开展科学技术实践活动的群众组织,县、乡(镇)科协应对其进行指导。
第十条 县及县以上科协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办事机构实行独立建制。
第十一条 省、市(州)、县科协委员会由同级科协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属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实施领导;上级科协对下级科协实行指导。
第十二条 专职从事学会、科协基层组织工作的人员,应当享受其所在单位同级工作的人员的同等待遇。兼职从事科协、学会工作的人员,在其所在单位享有的职务晋升、职称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不受影响;在科协、学会工作的实绩,应由其所在单位视同本职工作的成绩和表现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科协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协助人民政府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科协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所属学会的作用,推动国内、国际民间学术交流与科学技术合作,扩大同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和境内外学术团体及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条 科协发挥普及科学技术主力军的作用,开展日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科普工作和科学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科协对地方科学技术事业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科学技术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开展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科协接受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的委托,组织或推荐相关科学家、技术专家和学者参与或承担科学技术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与自然灾害损失鉴定、标准制定与修改等事务。
第十八条 科协在科学技术工作者中倡导爱国主义、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的精神和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第十九条 科协表彰和奖励在科协工作和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条 科协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人身权及其他合法权利。
第二十一条 科协的经费来源:(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费、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科普经费拨款;(二)国内外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三)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四)科协兴办的企业、事业所得的收入和有偿服务的收入;(五)基金孳息、资金利息、资产增值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科协的行政、事业、基建和科普经费单独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对科普经费投入应在各行政区域总人口人平均0.10 元的基数上,年实际递增幅度不低于10%。科协的经费支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科协章程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并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科协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科协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基金。
第二十四条 科协的资产、经费和各级人民政府对科协事业投入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科协所属企业、事业资产的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凡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科协对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玩忽职守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内各级科协。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