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体系
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有其一定的体系,它归根结底由一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在统一的法的体系中,各种法律规范,因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法的部门,如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等。在各个法的部门内部或几个法的部门之间,又包括各种法律制度,如所有权制度、合同制度、公开审理制度、辩护制度等。制度与制度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既存在差别,又相互联系,因此形成了一个内在一致的统一整体。 “法的体系”即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法律体系的基本构要素是法律部门。不能把某一国情下的法的整体当成法的体系的特点,注意到不成文宪法国家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