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院校建立校卫队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教育部 公安部
文号:[83]教办字262号
发布日期:1983-8-8
执行日期:1983-8-8
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公安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教育部部属高等院校:
为了维护高等院校内部的治安秩序,各高等院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校卫队。全国解放以后,不少高等院校建立了校卫队组织,但在“文革”中遭到破坏。近几年来,一部分高等院校又根据需要,相继建立了校卫队。这支队伍,在开展安全防范、维护校内治安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现将组建校卫队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校卫队是各院校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受本单位保卫组织的领导。其编制、经费、人员配备和后勤供应均由各院校负责。校卫队的人数,应按精干的原则,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确定。
二、校卫队的任务主要是:担任校内巡逻,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和保护国防尖端、科研等要害部位的安全。
三、校卫队员的条件应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男性青壮年,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选调队员时要注意政治质量,并选派得力的干部担任校卫队的领导。
四、校卫队员根据其具体情况,可以是干部也可以是工人;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包括定级、升级、奖金、劳保福利等)。在节假日和夜间值班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贴。
五、校卫队员着便装,并佩带校卫队标志。根据执勤的需要配发雨衣、雨鞋、手电及必要的防寒服装等。
各院校的党政领导和保卫组织,对校卫队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经常进行政策、法制、纪律教育和业务训练,把这支队伍领导好、管理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