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新建普通高等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5-11-25
执行日期:1985-11-25
失效日期:1989-8-7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与自行失效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89年8月7日实施日期:1989年8月7日)宣布失效
鉴于近几年来在新建普通高等学校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今后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近几年,普通高等学校的数量发展过快,学校数已由一九七八年的五百九十八所发展到一千余所。在新设置的学校中,有些学校仓促上马,至今办学条件很差,教育质量较低;有些学校规模很小,专业设置重复,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都不高。因此,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加强现有学校的整顿、建设是当务之急。要注意控制普通高等学校数量的发展,至少在两、三年内一般不再开办新的高等学校。
二、为了加强宏观管理,搞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的协调、规划工作,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工作,停止实行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部门对本、专科院校分别审批的办法,改为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审批。
三、请各地各部门注意总结近几年在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工作方面的经验教训,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现有学校特别是近几年新建学校的整顿和建设,使之较快提高教育质量,增加培养能力。[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