髌刑
夏商五刑之一,又称刖刑,是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
《汉书·刑法志》说:“中刑用刀锯”,注引韦昭曰:“锯,刖刑也。”
髌刑属于足刑的一中,也就是剔去膝盖骨。膝盖骨是膝盖部的一块略呈三角形尖端向下的骨头。检今传大徐本《说文》:“髌,厀专也。从骨,宾声。”大徐本《说文》所释“厀专”可能因下文释“骨舌 ,骨专”而误,许慎原文当为“髌,厀骨。”考唐释玄应所撰《一切经音义》卷四释《大方便报恩经》第二卷髌腨之髌云:“蒲忍反。《说文》:膝骨也。”又考《篆隶万象名义》亦云:“髌,夫忍反。膝骨。”据周祖谟《万象名义中之原本玉篇音系》考证,《篆隶万象名义》与原本《玉篇》相同处甚多。①检宋本《玉篇》:“髌,蒲忍切。膝端也。《大戴礼》曰:人生朞而髌。”可见宋人所见《说文》和《玉篇》传本已误以“髌”为“膝专”,故徐铉校订《说文》和陈彭年、丘雍等重修《大广益会玉篇》亦皆释“髌”为“膝专”。据《周礼·秋官·司刑》载:“刖罪五百。”
清·孙诒让正义:“盖髌、剕、刖,通言之皆为足刑,故古书咸不甚析别。” 刖刑、剕刑和髌刑作为重罚不仅是肉体上的惩罚,而且更是精神上的惩罚,其意在取消敬祖的权力,相当于将其驱逐出族群,不再为同类认同,成为不齿于宗族的异类。这是心理上的奇耻大辱。
历史上比较著名的接受过髌刑的案例有:献和氏璧的卞和及被庞涓排挤的孙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