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机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高校工委)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南街121号
邮编:010010主要职责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和汉语言文字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为自治区党委的派出机构,与自治区教育厅实行—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职能调整
依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厅发[2000]26号文《关于印发《自治区教育厅(高校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机构改革后,教育厅(高校工委)新增如下职能:
(一)经授权审核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报请自治人民政府审批。
(二)制订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发放办法。
(三)经授权,审批自治区所属本专科院校的本专科专业设置。
(四)经授权,审批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硕士学位授予点。
(五)自治区汉语言文字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教育厅(高校工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自治区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自治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自治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管理教育经费,研究制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监测全区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对自治区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订自治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提出中等专业学校设置调整意见;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和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全区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意见和审核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意见,并按审批权限负责报批工作;审批本专科院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外的本专科专业设置,制订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六)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高校干部工作,负责高等学校稳定工作;统筹指导各类学校德育教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七)主管全区的教师工作,指导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指导全区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校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指导各类大中专院校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指导高等毕业生就业指导制度改革,参与制订相关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制订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发放办法。
(九)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校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
(十)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和系统内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自治区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自治区汉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汉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应用情况;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三)统筹规划和管理自治区学位工作,承办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硕士学位授予点的申报、审核和评估工作;经授权,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硕士学位授予点。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教育部交办的其他事项。[1]领导班子成员与分工李东升高校工委书记、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
主持教育厅(高校工委)全面工作。
何成保高校工委委员、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协助李东升同志分管基础教育处、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处(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督导室(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教学研究室、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电化教育馆、教育网络信息中心、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作。代管政策法规处。
何瑞芝高校工委委员、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协助李东升同志分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师范教育处、高等学校政治思想学生工作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助学管理中心。
满达高校工委委员、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协助李东升同志分管高等教育处(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科学技术处、发展规划处、民族教育处、教育出版社、蒙文教材编审办公室、教育培训中心。联系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代管组织人事处。
程哲高校工委委员、教育厅党组成员、高校纪工委书记
协助李东升同志负责教育厅(高校工委)及高等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分管监察室(高校纪工委)、对外合作与交流处。
奇锦玉高校工委委员、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协助李东升同志分管办公室、财务处、机关事务中心。代管机关党委。
董方成高校工委委员、教育厅党组成员、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主任
协助李东升同志分管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王培英副巡视员
协助李东升厅长、何成保副厅长负责基础教育有关工作,协助分管督导室。[2]组织机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协助厅(高校工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教育系统党务、政务工作;负责厅机关会议的组织、综合性材料的起草、综合调研、机要保密、文秘档案、机关财务以及翻译、督查、信息、信访等工作;协调指导厅机关事务工作;组织指导机关电子政务工作;指导《中国教育报》驻内蒙古记者站工作;协调并指导教育系统办公室工作。
组织人事处及主要职责
负责和指导自治区高等学校党的组织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干部的管理和考核任免工作,配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做好高校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负责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干部聘任等工作;规划并指导教师、中小学校长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教师资格认定、教职工评优表彰及特级教师工作,指导并组织高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协调并指导区直高等学校人事工作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负责区直高校和教育厅系统人才工作和统战工作。负责教育厅对盟市教育工作年度实绩考核评价组织工作。
发展规划处及主要职责
制订全区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区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宏观规划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协调制订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提出自治区高等专科学校设置标准,审核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研究提出自治区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的意见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对全区教育基本建设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政策法规处及主要职责
研究制订自治区教育厅法制建设工作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按照法制工作规程组织有关部门起草自治区教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教育普法执法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及行政复议工作。统筹管理自治区民办教育工作;制定自治区民办教育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制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学校年检评估工作,指导民办高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工作。
财务处及主要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管理教育专项经费和其他教育经费;研究制订教育经费筹措办法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统计并监测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编制自治区直属高等学校和教育厅直属单位经费的预、决算;负责自治区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高校后勤和中小学勤工俭学工作。
基础教育处及主要职责
负责全区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工作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指导基础教育改革和德育工作;制订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规范教材建设工作,组织审定地方性教材;指导中小学现代信息技术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和基础教育教研、科研工作。
职业与成人教育处及主要职责
统筹管理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工作;制定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教学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中等职业教育的教材建设,组织审定地方统编教材;负责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工作;指导职工教育、农牧民教育、社区教育与各类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
高等教育处(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统筹管理全区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现代远程教育和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工作;推动各类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建设;负责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及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工作;组织高等学校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估;指导和管理高等学校的学籍学历工作;统筹规划和管理学科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
民族教育处及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全区民族教育工作,研究制订有关政策措施和评估标准;统筹规划并指导民族教育“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协调指导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教育科学研究和协作交流;负责民族教育领域内的特殊性工作;指导全区教育系统民族团结教育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师范教育处及主要职责
负责指导全区中等师范教育、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组织实施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指导中等师范学校、高等院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制订中等师范学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评估标准。
督导室及主要职责
负责制订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办法和评估标准,组织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督导评估;经授权和委托,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盟市、旗县(市、区)教育督导工作。
高校政治思想与学生工作处及主要职责
负责高等学校宣传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学生工作和共青团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和稳定工作;指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及助学管理工作。
科学技术处及主要职责
制定实施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统筹指导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工作;协调指导高等学校科研平台和科研团队建设;协调指导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指导高等学校网络信息化建设;负责教育系统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负责高校及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管理和图书馆建设工作。
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及主要职责
负责教育系统国际合作(含港澳台)与交流和对外宣传工作;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学生来我区学习事项;协调管理教育系统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工作;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和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负责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自治区直属高校、厅机关和厅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审核及报批工作。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及主要职责
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制订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组织管理各类学校体育竞赛和艺术等活动;指导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基础设施建设和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汉语言文字管理处(自治区汉语委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汉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行业汉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测试工作。
机关党委及主要职责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高校纪工委)主要职责
教育厅监察室与高校纪工委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教育行政监察双重职责。负责教育厅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教育厅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条规案件的检查和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政纪行为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和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协助厅党组(高校工委)和厅领导做好党纪政纪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抓党风党纪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和对忠于职守、勤政廉洁、政绩突出的行政工作人员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协助厅党组(高校工委)管理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按规定参与厅党组(高校工委)管理干部的考核;负责协调组织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区教育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教育内部审计工作。
退休人员工作处及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组织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学习和文体等活动,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