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关于国旗制作销售管理的公告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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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4-10-5

执行日期:1994-10-5

为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国旗制作企业须申领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旗制作指定企业证书》。凡未持有该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制作国旗。

二、国旗制作企业应在1994年12月31日前经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法制局(办)同意,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申领《国旗制作指定企业证书》的申请书。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或委托市(地)法制局(办)组织有关单位对申请企业进行验收,对合格者颁发《国旗制作指定企业证书》。

三、国旗销售企业须受国旗制作定点企业的委托,并持有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旗制作指定企业证书》副本,方可销售国旗。凡无该证书副本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销售国旗。

四、凡擅自制作、销售国旗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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