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明朗

柳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人物简介胡明朗[1],男,汉族,1967年5月生,湖北武汉人,199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1月参加工作,1985年8月参加公安工作,广西行政学院行政法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三级警监警衔。工作经历1985.01——1997.07,柳州市公安局民警(1996.09—1999.07 在中央党校长沙工程兵学院党政管理专业大专班学习)
1997.07——1998.08,柳州市公安局荣军派出所副所长(副科级)
1998.07——1999.08,柳州市公安局荣军派出所所长(正科级)
1999.08——2001.11,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副局长(正科级)
2001.11——2002.10,南丹县公安局局长(副处级)(2001.08—2003.12 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本科班学习)
2002.10——2003.09,河池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南丹县公安局局长(副处级)
2003.09——2005.06,河池市公安局副局长兼金城江分局局长(2005.03 定正处级)
2005.06——2006.07,河池市公安局副局长(2005.09—2007.12 在广西行政学院行政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
2006.07——2008.12,柳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2008.12——2010.01,柳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副厅级)
2010.01——,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革命烈士(河南新县人)基本信息姓名:胡明朗
性别:女
民族:汉族
籍贯:河南新县
出生年月:1912年
牺牲日期:1933年02月人物生平父母早逝,自幼在婆家做童养媳。1929年7月参加光山县弦西区(今新县卡房)苏维埃政府宣传队,任宣传员,随宣传队走村串户,宣传革命道理。在演唱《送郎当红军》后,结婚才一个月就动员丈夫参加了红军。在她影响下,全村二十多名青年加入了红军部队。她工作积极,泼辣大胆,1930年3月,任区苏维埃妇女委员兼宣传队长,同时加入中国共产党。经常带领宣传队深入白区散发革命传单,号召穷苦老百姓起来革命。在妇女中带头放足、剪短发,倡导恋爱结婚,男女平等,废除旧的封建礼教。1931年12月,调任罗山县苏维埃妇女联合会委员。经常以卖针线为名,到敌占区进行秘密活动,搜集情报,发展党员,建立党组织。1932年10月在宣化店不幸被敌人逮捕。敌人施以各种残无人道的酷刑和百般利诱,但她始终坚贞不渝,视死如归。1933年2月,被敌人杀害于宣化店[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