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其它旅行证件

一、护照种类、颁发对象和颁发机关(一)护照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国政府发给中国公民,供其出入国(境)和在国(境)外旅行或居留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和特区护照。公务护照又分为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特区护照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统称为“因公护照”。
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普通护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期满后换发新照。香港特区护照的有效期一般为10年,签发给16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5年。澳门特区护照有效期一般为10年,签发给18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5年。
(二)颁发对象
外交护照主要颁发给中国党、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等。
公务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部门副处级以上官员、派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公务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部门副处级以下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等。
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等因私事出国的中国公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颁发给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颁发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三)发照机关
外交部负责颁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因公护照的各类手续。自2002年5月1日新版外交护照启用后,外交护照统一由外交部签发。
经外交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颁发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因公护照的各类手续。新版外交护照启用后,外交护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向外交部领事司申办。目前,包括外交部全国共有60家因公护照的颁发机关。
经公安部授权,各地方公安机关负责颁发普通护照,并办理普通护照的各类手续。
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区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港、澳特区政府依照法律分别签发港、澳特区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负责颁发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和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护照的各类手续;办理香港、澳门特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的有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总领事馆和领事馆负责颁发公务普通护照和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护照的各类手续;办理香港、澳门特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的有关事宜。
外交部驻港、澳公署负责颁发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和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护照的各类手续。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旅行证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授权的驻外机关颁发给以下人员:
1、未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需回内地的港澳台同胞;
2、持台湾身份证件无法申请外国签证的台胞;
3、因时间等条件限制来不及申领护照的中国公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简称“海员证”)由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权的海事机构颁发给出国(境)执行航海任务的中国海员。目前,我国部分海员出国(境)执行任务只持海员证,其他海员出(境)执行任务还须申领护照。
(三)香港签证身份书
香港签证身份书由香港特区政府签发给未能申领香港特区护照或其他国家(地区)旅行证件的香港居民。
(四)香港海员身份证
香港海员身份证签发给持有香港特区政府海事处签发的“雇用登记簿”的香港居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
澳门特区旅行证由澳门特区政府签发给未能领取澳门特区护照的澳门居民(包括外国人)。[1]三、境外申办护照、旅行证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受理(居住在领区内)中国公民的各项护照、旅行证申请,办理护照加注等手续。
一、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本人须亲自到使、领馆申请办理有关护照、旅行证手续。使、领馆以前没有,将来也不会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代办护照或旅行证事宜。相关费用及所需材料和证明文件并不因为通过所谓“代办人”而有所减少或增加。
(二)申请人应根据使、领馆要求准备必需的材料并对其所提供的材料负责。对材料不齐备或出示虚假材料、提供虚假情况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况,领事官员可以拒绝受理。对骗取证件的,将依法吊销其所持证件,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护照相片要求详见子栏目二“护照旅行证件的相片标准”。
(四)递交申请后请向有关领事官员索取取证单。取证单为交款及取证凭据,请妥为保存。
二、办理各项护照手续的条件及所需提供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普通护照
1、成人首次申请因私普通护照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证明当事人的中国国籍、出生日期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3张。
2、儿童首次申请普通护照
(1)具有法律效力的儿童出生证明、父(母)子关系公证书或法院裁定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该儿童未加入驻在国国籍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双方护照、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3张;
3、普通护照换发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现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2)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3张。
4、普通护照补发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遗失护照经过的书面报告(并注明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原护照号码、发照机关、发照日期);能提供原持护照的复印件将方便护照的申请;
(2)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3张;
(5)第一次申请补照,在核实申请人身份与持照情况后即可发照;第二次申请补照,应在核实有关情况后晚三至六个月发照;第三次则应在核实申请人身份与持照情况一年以后予以补照。
注:对遗失护照的临时出国人员,使、领馆只为其补发旅行证,以方便其回国。
5、普通护照加注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2)申请姓名加注的,须提供真实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书;
(3)护照照片1张。
(二)因公护照
1、因公护照换发及加注
(1)使、领馆不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办理护照换发及加注手续;
(2)使、领馆报经国内发照机关同意后,可为常驻因公人员办理护照换发及加注手续。相关条件及所需材料和证明文件参见办理普通护照相关申请的要求。
2、因公护照的补发
(1)经向原发照机关核实,使、领馆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办理旅行证,以方便其回国;
(2)经向原发照机关核实,使、领馆可为常驻国外的因公出国人员补发相应的因公护照。相关条件及所需材料和证明文件参见办理补发普通护照的要求。
3、原持因公普通护照(现称公务普通护照)劳务人员申办护照手续
(1)自2002年4月1日起,新派出劳务人员改持普通护照,使、领馆自即日起不再为劳务人员办理换发、补发公务普通护照手续;
(2)2002年4月1日前已持用因公普通护照(现称公务普通护照)的劳务人员应继续使用现有护照直至有效期满,不必换发公务普通护照。如其劳务合同期限超过所持护照有效期,或者办理居留、签证需要,可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相关条件及所需材料和证明文件参见办理普通护照换发手续的要求;
三、申办旅行证的条件及所需提供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条件:未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需回内地的港、澳、台同胞及其他有必要持用旅行证人员
材料及证明文件:
1、申请人所持港、澳特区护照或台湾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3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