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理性原则
经济合理性原则,在法学上被理解为物经过添附{包括加工、附合、混合}的过程中,如果将合为一体的物分割会影响其价值和性能或者使其灭失的,那么便不将此物分割。
加工的物归动产所有人,但因加工增加的物的价值显然超过材料价值的,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加工人,而原所有人有权就其原物的价值索赔。加工人为恶意的不得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
附合的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其中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新物的所有权;动产与动产附合的,一般由作为基础的物的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失去原物的一方可以依法索取不当得利的赔偿。
混合的物一般归为拥有价值量较高的一方,同样价值量较低的一方可以向取得物的所有权的一方提出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