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外国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 条 为规范我省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外国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教育部1999年第4号令)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2条 普通高中接受外国学生,应取得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其办法按教育部1999年4号令规定办理。
第3 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境内所有普通高中。
第二章 入学
第4条 按照教育部1999年第4号令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外国学生,由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前发给录取通知书,凭通知书入学。
第5条 入学需提供的材料
1、护照、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2、初中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初中成绩单或成绩证明书。
4、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请到国立医院检查身体,使用指定表格并如实填写所有栏目)。
5、3个月以内拍照的4.5*3.5CM 彩色照片8张,用于建立学籍档案、学生证、图书借阅证等。
第6条 接收外国学生的普通高中须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新招收的外国学生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方可取得学籍。
第7条 申请插班学习的外国学生需提供的材料
1、国外高中录取通知书
2、在国外高中所学课程合格,能提供学习证明和成绩证明。
第三章 学籍
第8条 普通高中外国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建立普通高中外国学生学籍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外国学生入学申请审批表;初中毕业证书复印件;成绩证明书复印件等。
第9 条 插班学习的外国学生的学籍,学校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章 费用
第10条 各普通高中按照省物价部门的审批标准,可收取报名费、学费、住宿费和保险费等。
第五章 留级、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11条 留级
学生在学年内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在每学年内所修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的三分之二者,或经补考后仍有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留级生过去所修学分仍做有效记载。留级生要按规定缴纳当年学费。
第12条 休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延长学习年限。
1、因病经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累计课时超过学期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
3、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13条 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医院诊断书,证明确以病愈并能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
第14条 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退学。
1、学生休学超过2年者。
2、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3、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4、经过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及危害他人健康传染性疾病者。
5、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6、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学生退学,要经学校批准。对按规定退学的学生,不退学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予发给结业证书。学生被批准退学,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完退学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凡因非法滞留学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15条凡我省普通高中的外国学生,均需按课程标准修满144学分方可毕业。
第16条普通高中的外国学生的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构成,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其构成比例为:平时成绩占40%(态度10%,作业30%);期末考试成绩占60%。
第17条 补考
学生考试不及格可以进行补考,补考安排在新学期开学的第二周进行。如果补考不及格,在毕业前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18条 考勤
1、班主任每天要对学生进行考勤,并填写好考勤表。
2、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事先向班主任请假。病假超过一周者,需出具医院诊断证明。不按规定请假、超假或未被批准而擅自不上课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3、每门课程出勤率不满80%者,不允许参加考试。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19条 奖励
对在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我省普通高中的外国学生,学校要进行奖励。奖励的奖项、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由学校决定。
第20条 处分
1、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劝其退学;(6)开除学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触犯中国刑律已构成犯罪者。
(2)破坏公共财产,偷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务造成一定损失和危害者。
(3)违犯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4)留校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者。
(5)在校期间受过三次(含三次)以上纪律处分者。
(6)无故旷课,学期出勤率不满三分之二者。
第八章毕业与肄业
第21条毕业
普通高中的外国学生,按课程标准修满规定的144学分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22条 普通高中的外国学生,按课程标准未能修满规定的144学分不能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23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辽宁省教育厅。
第24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