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的管理,促进学校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特制订本实施办法。一、新生入学与建档1、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收录取新生,不准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新生入学时,须持“录取通知书”报名。
2、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即行建立学籍档案,包括:中学生学籍册、升学登记表、原学校毕业登记表、录取通知书等。同时,编写新生名册、编排新生学籍号并制成软盘,分别报市、县区教育局(软盘)和市、县区会考办(软盘、名册)备案。建档工作必须在一月内完成。
3、以县区为单位统一编排学生学籍号码。学籍号为11位数;格式如下:
左起第1位为学生毕业年份代码,如2002年入学的学生,到2005年毕业,学籍号第一位数编为“5”,其余类推;第2—3位为榆林市代码06,第4—5位为县区代码,,第6—7位为学校代码(第2位至第7位代码均同目前高中毕业会考的代码)。经批准的新设高中(含综合高中)代码在其后连接编排。市直中学和企事业办中学、民办中学的代码归入所在县区序列,不单独编排。第8—11位数为学生流水号、由学校按年级从0001号起逐人编排,中间不得有空号。
如榆林市一中2002年入学的学生,到2005年毕业,学籍号编排格式为:
5060102××××
学生学籍号由学校负责用打号机打印在各种学籍表、册和证书上。
学生学籍号一管三年,中途不得变更。学籍号同时作为毕业证或结业证或、肆业证的号码(高中毕业会考的首位号码按会考管理的要求执行).但有下列情况,应予新编或注销学籍号:
经批准休学后复学的学生,须按上述格式新编学籍号,原有学籍号予以注销。学生休学期间,学籍号予以保留。
经批准转学的学生,由转入学校负责新编学籍号。凡新编学籍号均应在相应年级学籍号后连续编排,不得插入中间。
对于转出、退学、开除、辍学或死亡的学生,本人学籍号即予注销。凡注销的学籍号其他人不得顶替使用。
上述各种学籍变动情况,必须在新编或注销学籍号的同时,在学籍档案册“学籍变动情况”栏内记载清楚。二、转学与借读4、对于转学和借读要认真审查,严格控制。学生转学或借读要有正当理由,由本人写出申请,必须经原就读学校和接收学校同意。转学的学生还须原就读学校和接收学校的转学介绍信及《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会考成绩证明》(外省转入的学生,须持原所在省级会考机构即有原始得分又有等第成绩的证明),经相关县区会考办审查盖章后,到市会考办履行转学手续。转学后学生的学籍档案随人转入接收学校,由接收学校编排新的学籍号,并到市会考办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新编的学籍号一律不予承认,学生不得参加高中毕业会考,并不得办理毕业证书验印手续。
5、借读生的学籍档案应转移到接收学校管理,但不得列为本校正式学生,不重新编排学籍号,使用原就读学校学籍号。其借读情况由接收学校在档案册中记载。借读生应在原就读学校参加会考,并由原就读学校根据毕业条件颁发相应的证书,升学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
6、高中三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与借读。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转学与借读手续。三、休学、复学与退学7、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以及复学,由学校审查批准并办理手续。因病休学和病愈复学的学生,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8、学生退学,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写出申请,学校审查批准并办理退学证明。未经批准,不得办理退学手续。不允许随意责令学生退学。对按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必须告示除名,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
9、学生休学、复学、退学、自动退学和死亡,学校都要向相应的会考办报告备案。四、成绩评定10、学生的学业成绩评定,按毕业会考的有关规定执行。
11、学生的操行由班主任组织评定;学生的社会实践、劳动技能及其他各种活动情况,由班主任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评定。上述情况应按时填入学籍档案。
12、严格执行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认真考核,学生档案中必须记载执行体育合格标准情况和身体素质测试情况。
13、学生学业成绩不及格者,应按会考的有关规定按时参加补考;按规定由学校组织的有关考核、考查、测试不合格者,学校应在学生毕业之前择期组织补考或补测。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合格”或“不合格”。五、奖励与处分14、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在学籍档案中予以记载。其中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应将有关登记审批表格存入档案。
15、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应将所犯错误、主要情节、本人认识等方面的材料载入学籍档案。如处分在毕业前被撤销,亦应及时在学籍档案中注明。六、毕业、结业和肆业16、达到毕业会考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相应的会考办核准后,按规定编号填写毕业证书,经县区教育局审查送市教育局,统一办理“陕西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验印手续。
17、学生虽已修业期满,但操行不合格者,或体育不合格者,或毕业会考成绩不合格者,不得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并报相应的会考办备案。
18、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并经学校批准退学者,由学校发给肆业证书,并报相应的会考办备案。七、学籍档案管理要求19、各级学籍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指定专人负责,严加管理。对于各种学籍变动要认真审查,及时填入学籍管理册备查。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层学校的学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促进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20、学校的学籍档案应有专人管理,不得由班主任自行保管或由学生自填或互填。学籍档案保管要注意保密,不得随意让学生或其他人员翻阅。班主任、学科教师及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要按照学籍管理的统一要求认真填写学籍档案内容,共同搞好管理工作。
21、学籍档案册,转学介绍信等学籍管理所用表册、证件由市上统一印制。
22、本“实施办法”从2002年秋季开学后施行。2002年入学的学生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建立学籍档案,其他在校生不再重新建档,但转学、借读、毕业等管理,要按本“实施办法”的要求执行。
23、本“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榆林市教育局
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