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头镇中心学校关于师资培训有关补助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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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教( 2004 ) 22 号

镇中、镇小、镇中心幼儿园及各完小:

为积极鼓励教师参加培训,尽快提高我镇教师的政治思想、文化业务素质,经镇教办研究决定,对参加师资培训的人员继续实行补助的办法,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补助对象:我镇在职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职工。

二、补助条件:由我镇教办规划批准参加培训并在我镇工作期间取得相应证书。

三、补助项目:

1 、学历进修补助。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取得大专学历补助 1000 元;初中教师取得本科学历补助 1500 元;自考毕业的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 500 元。小学、幼儿园教师进修本科、初中教师进修研究生(含研究生班)和毕业后不在本镇工作的教职工不享受补助待遇。市教育局特定的学历进修对象,按局补助办法执行。

2 、心理健康教育培训补助。取得《心理健康教育基础知识培训合格证书》的补助 100 元;取得《心理健康教育专业合格证书》的补助 200 元。

3 、计算机培训补助。取得省级计算机应用技术培训合格(等级)证书的补助 200 元;取得国家级计算机应用技术培训合格(等级)证书的补助 300 元。原教办规定的购买计算机补助政策,执行至 2004 年 12 月底止废除。

4 、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费由镇教办支付。

5 、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办。

牌头镇教育办公室

2004 年 11 月 30 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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